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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州严把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关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2-20  来源:中国医药报
核心提示:近日,延边州食药安委在全省范围内率先出台延边州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工作意见,进一步明确各级食品监管相关部门的职责,规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标准。
  近日,延边州食药安委在全省范围内率先出台延边州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工作意见,进一步明确各级食品监管相关部门的职责,规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标准。
 
  意见明确了产地准出、市场准入的范围、条件、各部门职责分工,从产地和市场两个环节入手,对辖区内食用农产品实行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质量安全监控。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实施范围包括全州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及畜禽屠宰厂(场)生产的蔬菜、食用菌、果品、畜禽及畜禽产品、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实施范围则包括全州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商场、连锁超市及主要城区的农贸市场。
 
  意见规定,实施市场准入的经营者购进食用农产品时,应当履行进货查验和记录义务,查验当批次产地证明、合格证明或者购货凭证;不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蔬菜、食用菌、果品、水产品,实行入市登记,并进行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禁止入市销售。
 
  意见还鼓励生产者在销售时应当向购买方出具产地证明、合格证明、加贴二维码、条形码或附加的标签、标示带、说明书等证明。实施产地准出的畜禽及畜禽产品等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在销售时应当向购买方出具检疫合格证明、检验合格验讫印章等证明;查验或检验后不合格的,不得采收(或出栏)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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