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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订定《健康食品应加标示事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1-04  来源:厦门WTO工作站
核心提示:2017年12月29日,台湾地区“卫福部”发布卫授食字第1061303745号公告,订定《健康食品应加标示事项》。
   2017年12月29日,台湾地区“卫福部”发布卫授食字第1061303745号公告,订定《健康食品应加标示事项》。内容包括:
 
  一是胶囊及锭状健康食品,应在其容器或包装上的“注意事项”中加注“本产品非药品,供保健用,患病者仍需就医”字样和“请依建议摄取量食用,勿过量”字样。
 
  二是胶囊及锭状以外健康食品,应在其容器或包装上的“注意事项”中加注“本产品供保健用,请依建议摄取量食用”字样。
 
  三是前二点加注事项字体应与底色加以区别。
 
  四是2018年1月1日后取得健康食品许可证的产品,应依本公告规定办理;2017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健康食品许可证的产品,给予缓冲期至2018年6月30日止,其2018年7月1日起制造的产品应依本公告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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