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两父子在尤溪经营一家包子铺。2015年4月至8月间,江某父子二人为缩短面粉的发酵时间和蒸出的包子、馒头能有好卖相,将含有硫酸铝钾的“香甜泡打粉”添加在面粉中并加工成馒头、包子对外销售,甚至销售给当地多家幼儿园。2015年10月5日,三明市产品质量检验所随机抽样调查其店当天生产的包子、馒头并委托福建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经检验,该店生产的包子、馒头铝含量严重超标。
经审理,法院认为,江某父子在面粉中违规添加含铝泡打粉,并制作成包子、馒头对外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和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说法:
长期食用含铝食品对人体危害极大,会导致记忆力减退、智力下降,引发骨质疏松等疾病。2014年5月14日,国家卫计委、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5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规定,从2014年7月1日开始,膨化食品、馒头、发糕等面制品(除油炸面制品、面糊、裹粉、煎炸粉外)生产中不得再使用任何含铝食品添加剂。所有从事相关食品生产、销售人员必须以此为戒,切勿为了蝇头小利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甚至是有毒有害的食品,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物性疾患的行为。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