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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餐饮店加贴二维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5-28  来源:中国食品安全报
核心提示:本报讯 赵永恒 记者黄官国 发自上海 以前去饭店,根据 公示牌 的 哭脸 笑脸 可以判断店家餐饮卫生情况,现在,上海餐饮店 上海市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公示牌 将加......

本报讯 赵永恒 记者黄官国 发自上海 以前去饭店,根据“公示牌”的“哭脸”“笑脸”可以判断店家餐饮卫生情况,现在,上海餐饮店“上海市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公示牌”将加贴二维码,消费者扫一扫即可知晓最新抽查结果。


5月14日,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通知,要求餐饮店“公示牌”上加贴二维码。消费者通过扫描该二维码,可查询最近一次监督检查量化分级结果、不符合项内容以及该单位是否通过“放心餐厅”“放心食堂”评估等信息,该功能已在餐饮监管信息平台实现。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透露,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应督促食品经营者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便民饮食临时备案公示卡正本。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该文件规定,落实餐饮业食品安全监督公示相关要求并做到以下四点。


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在餐饮服务提供者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便民饮食临时备案公示卡后至第一次监督检查前,向其发放上海市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公示牌。


公示牌应摆放、悬挂、张贴在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公示牌上应加贴二维码。消费者通过扫描该二维码,可查询最近一次监督检查量化分级结果、不符合项内容以及该单位是否通过“放心餐厅”“放心食堂”的评估等信息。餐饮监管信息平台有二维码生成功能。


对于撕毁、涂改动态等级脸谱标志或“餐饮格式化现场检查笔录”、未保持动态等级脸谱标志或“餐饮格式化现场检查笔录”至下次监督检查,既不公示“餐饮格式化现场检查笔录”又未张贴二维码供消费者扫描查询最近一次监督检查信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上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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