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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做好餐具消毒及“三防”工作嵊州市两家餐饮店收到万元罚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5-30  来源:浙江新闻
核心提示:近日,嵊州市城南新区(三江街道)两家餐饮店老板因给消费者使用的餐具未消毒、未安装使用“三防”(防蝇、防尘、防鼠)设施,各收到了一张11750元的罚单。
  近日,嵊州市城南新区(三江街道)两家餐饮店老板因给消费者使用的餐具未消毒、未安装使用“三防”(防蝇、防尘、防鼠)设施,各收到了一张11750元的罚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而这两家餐饮店老板正是因为没有做好餐具消毒及“三防”工作而被处罚。
 
  4月18日,嵊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这两家餐饮店检查时,发现都存在用于给顾客吃的盘子有水渍,未进行消毒;店内就餐区有苍蝇,没有采取防蝇设施的问题,执法人员依法向店主发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4月23日,当执法人员对这两家餐饮店进行复查时,发现仍然存在上述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将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于是执法人员依法予以立案查处,并最终作出了罚款11750元的行政处罚。收到罚单后,两位业主后悔不已,表示今后一定要做到规范操作经营,用好“三防”设施,按规定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处理,保障消费者的饮食安全。
 
  在此,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餐饮经营者:嵊州市正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省级食品安全县市,一定要有主动做好的意识,做好“防蝇、防尘、防鼠”工作,及时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放置备用,否则将会受到处罚。
 
  同时,嵊州市市场监管局也提醒广大消费者:“病从口入”。在外就餐时,可关注餐馆A、B、C等级,“看脸谱”就餐。如发现餐饮店提供未消毒的餐饮具、无证无照经营、从业人员无健康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可及时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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