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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着力提升案件合议和审查质量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0-08  来源:中国医药报
核心提示:日前,泉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出台《提升案件合议和审查质量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把好调查阶段审阅关、合议环节审查关、案件法制审核关、集体讨论审定关办案“四关”,进一步提升案件合议和审查工作质量。
  日前,泉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出台《提升案件合议和审查质量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把好调查阶段审阅关、合议环节审查关、案件法制审核关、集体讨论审定关办案“四关”,进一步提升案件合议和审查工作质量。
 
  在把好调查阶段审阅关方面,《意见》要求,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如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有不同意见,应当要求案件承办人员补正、重新调查或者提出查处建议;如发现涉案标的物认定等存在困惑或焦点争议且涉及专业监管业务问题,应召集有关业务监管机构会商,提出解决问题的指导意见。
 
  在把好合议环节审查关方面,《意见》列举了二次合议的情形,要求二次合议必须提出一致处罚意见;案件合议必须坚持从源头上查处的工作理念;市级办案机构要加强对区域性案件查办的指导,统一协调,保证辖区内案件定性、适用法律、裁量标准的统一。
 
  在把好案件法制审核关方面,《意见》指出,专职法制员在审核前可主动提前介入大要案调查,及时纠正不当行政行为;对案件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提出异议,并经二次合议后改变原行政处罚建议的,应当进行二次审核;法制机构要加强对重大疑难案件的法制审核。
 
  在把好集体讨论审定关方面,《意见》明确了需要提请办案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的案件类型,以及因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提出异议并经二次法制审核的,应再次提请办案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作最后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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