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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期内电捕鱼被当场抓获,两被告人漳河水库投放38000尾鱼苗修复生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3-06  来源:楚天都市报
核心提示:3月4日清晨,美丽的漳河浓雾弥漫。由荆门市东宝区检察院提起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人陈某、邓某,在检察官、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将出资购买的90公斤成鱼、38000尾鱼苗,当场投放至漳河水库。今日,记者从省检察院获悉,这是荆门市东宝区检察院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首次适用生态修复措施。
  3月4日清晨,美丽的漳河浓雾弥漫。由荆门市东宝区检察院提起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人陈某、邓某,在检察官、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将出资购买的90公斤成鱼、38000尾鱼苗,当场投放至漳河水库。今日,记者从省检察院获悉,这是荆门市东宝区检察院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首次适用生态修复措施。
 
  陈某、邓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于2月26日上午,在东宝区法院开庭审理。经查,2018年4月18日下午1时许,陈某、邓某在漳河水库全境水域禁渔期内,采取禁用的工具、方法,共捕得水产品22.4公斤,后被湖北省漳河渔政船检港监管理站巡逻工作人员当场查获。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评估,陈某、邓某电捕鱼造成成鱼潜在总损失量约为89.76公斤,幼鱼实际损失量约为10252尾,受损鱼卵和仔鱼换算成幼鱼损失量合计为30614尾。
 
  荆门市东宝区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在依法对被告人陈某、邓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承担漳河水库环境损害的修复责任,在电捕鱼水域放流成鱼89.76公斤,幼鱼35866尾。陈某、邓某当庭认罪,并表示愿意对漳河水库造成的生态损害进行修复,双方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达成调解。
 
  今日,办案检察官表示,漳河水库作为长江流域生态保护公益诉讼专项行动的重点监督保护对象,荆门市东宝区检察院在严厉打击侵犯其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犯罪的同时,注重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修复环境,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护航生态环保的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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