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涉及婴配粉、特配粉有如下3个文件: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及附件,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人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变更证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及附件载明事项变更的证明。
取消的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
(节选)
序号
证 明
用 途
依 据
30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及附件载明事项变更的证明
办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变更注册”
1.《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药监总局令第 24号);
2.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申请材料项目与要求(试行)》(2017修订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7年第108号公告)
31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及附件
办理“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变更注册和延续注册”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药监总局令第26号)
32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人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变更证明
申请“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变更注册”
1.《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药监总局令第26号);
2.《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材料项目与要求(试行)》(2017修订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7年第65号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