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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清城审理食品安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7  来源:中国法院网
核心提示:7月12日上午,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邱某庭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附带民事诉讼一案,此案件由清城区法院副院长赖声亮担任审判长,清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何富添出庭支持公诉。据悉,这是该院审理的首宗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中国法院网讯 7月12日上午,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邱某庭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附带民事诉讼一案,此案件由清城区法院副院长赖声亮担任审判长,清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何富添出庭支持公诉。据悉,这是该院审理的首宗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6月1日至10月9日,邱某庭在龙塘镇银盏村委会三星村无证经营鸭子加工小作坊,宰杀活鸭并使用工业松香加热的方式,对鸭子进行脱毛,加工煮制成光鸭,销往江西省赣州和广东省清远、广州、肇庆、佛山、韶关、梅州、河源、中山等地,销售金额达1372003元。
 
  2018年10月9日下午,清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作坊进行检查,当场扣押光鸭668只、用于脱毛的原料松香2袋、己加热的松香1锅、账本、银行卡等物品。
 
  公诉机关认为,邱某庭无视国家法律,在未办理任何证照的情况下,从事鸭子加工使用工业松香用于鸭子脱毛,其行为己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公益诉讼起诉人称,邱某庭以添加工业松香为鸭子脱毛的方式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严重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邱某庭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停止侵害行为,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向食用过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消费者赔礼道歉。
 
  法庭上,邱某庭对犯罪行为表示认罪、悔罪,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后果表示歉意,并表示愿意公开道歉。案件将择日进行宣判。
 
  法官后语: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在本案中,邱某庭在生产、销售鸭子的过程中添加有毒有害的工业松香原料,其行为在涉嫌刑事犯罪的同时,也侵害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公益诉讼,一方面保障了公众生命健康权,另一方面也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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