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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打击防控“山寨”食品取得阶段性进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23  来源:河北新闻网
核心提示:今年以来,河北省市场监管系统将打击防控“山寨”食品工作纳入全省食品药品安全方面损害群众利益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内容,持续推进排查整治和案件查办,取得了阶段性进展。截至7月18日,共检查食品生产经营主体10万余户次,捣毁制假售假窝点19个,查处相关案件363件。
   河北新闻网讯 今年以来,河北省市场监管系统将打击防控“山寨”食品工作纳入全省食品药品安全方面损害群众利益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内容,持续推进排查整治和案件查办,取得了阶段性进展。截至7月18日,共检查食品生产经营主体10万余户次,捣毁制假售假窝点19个,查处相关案件363件。
 
  通报的10起“山寨”食品典型案件具有一定普遍性,包括石家庄市河北领露食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张家口市张北军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近似的标识商品案,涿州市王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等。
 
  石家庄市河北领露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标有“承德杏仁露植物蛋白”字样的饮料,与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露露”牌杏仁露植物蛋白饮料外包装装潢近似,构成了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张家口市张北军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康喆”牌承德杏仁露饮品的名称、外包装、装潢与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露露”牌杏仁露植物蛋白饮料相同或者近似,构成了销售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涿州市王某销售的标称“剑南春”白酒、“泸州老窖”白酒和“五粮液”白酒经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和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分别鉴定,均非各自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且当事人不能证明自己不知道销售的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没收了典型案件中当事人尚未销售的违法商品,并根据规定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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