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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配粉、特配粉、保健食品迎来强监管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1-05  来源:奶粉圈
核心提示:“食品安全”一直以来都是大众的敏感“神经”,但近年来国内包括婴幼儿食品、保健食品安全问题时有突发,有些甚至造成严重后果。千呼万唤中,被称为“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的配套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食品安全”一直以来都是大众的敏感“神经”,但近年来国内包括婴幼儿食品、保健食品安全问题时有突发,有些甚至造成严重后果。千呼万唤中,被称为“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的配套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最新《条例》中,不仅强化了包含跨境电商等网络交易平台在内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并且重点强调和完善了婴幼儿配方食品、特医食品、保健食品在内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标准等基础性制度,规范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细化了保健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规定,明确禁止对保健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进一步落实了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首先,划个重点,三分钟带您速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明确婴配粉、特配粉等特殊食品不属于地方特色食品
 
  《条例》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第十二条: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不属于地方特色食品,不得对其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国家将婴幼儿配方食品等食品列为重点,要求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十七条: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明确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基本要求,指导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信息化手段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将婴幼儿配方食品等针对特定人群的食品以及其他食品安全风险较高或者销售量大的食品的追溯体系建设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第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出厂检验、食品销售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
 
   加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登记、交易信息监管
 
  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三十二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妥善保存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登记信息和交易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食品安全案件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确需了解有关信息的,经其负责人批准,可以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的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加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经营者监管,问责将落实到负责人
 
  第八章《监督管理》第六十二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多次出现入网食品经营者违法经营或者入网食品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禁止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任何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
 
  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三十四条:禁止利用包括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任何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虚假宣传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规范特医食品销售渠道及广告标准
 
  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三十六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对出厂产品实施逐批检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应当通过医疗机构或者药品零售企业向消费者销售。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但是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关于食品销售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广告按照处方药广告管理,其他类别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按照非处方药广告管理。
 
   规范保健食品宣传及婴幼儿配方食品命名
 
  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 第三十八条: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对添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选择性添加物质的婴幼儿配方食品,不得以选择性添加物质命名。
 
   不得销售标签、说明书内容与注册或者备案的特殊食品
 
  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三十九条: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内容应当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一致。销售特殊食品,应当核对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是否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一致,不一致的不得销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注册或者备案的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
 
   不得发布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信息
 
  第五章《食品检验》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信息,不得利用上述检验信息对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等级评定,欺骗、误导消费者。
 
   细化食品安全“情节严重”情形,强调“从重处罚”
 
  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一)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
 
  (二)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
 
  (三)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四)拒绝、逃避监督检查;
 
  (五)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时,应当依法从重从严。
 
  长期以来,保健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一直是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的重点领域。我们可以看出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将从幼到老的健康安全都进行了严格规范,尤其突出了婴幼儿配方食品、特配食品、保健食品的监管要求,并且将处罚落实到具体负责人,这样类似的条例无疑将对于推动我国婴幼儿奶粉市场的监管、促进行业发展将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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