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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1-18  来源:中国质量报
核心提示:为加强地理标志保护,规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于11月15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加强地理标志保护,规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于11月15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今年10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官方标志,用以表明使用该专用标志的产品的地理标志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批准。《管理办法》拟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统一制定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要求,组织实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监督管理。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的日常监管。经公告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已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合法使用人,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的其他使用人是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

  《管理办法》拟规定,对于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应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应与地理标志名称一同使用,并标注所执行的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号。对于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应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相关商标注册号。同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应与该地理标志一同使用。对于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国外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应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经销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管理办法》拟规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可采用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标示方法主要有4种:一是直接印刷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二是加贴或吊挂在产品或包装物上;三是直接印刷、悬挂或以其他方式展示在会议、宣传等活动场所上;四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相应的标示方法。

  《管理办法》拟规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未按相应标准、管理规范或相关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停止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资格。对于未经核准公告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或者使用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的行为,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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