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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非寄宿制中小学不得在校内设食品小卖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2-30  来源:中国新闻网
核心提示:近日,市场监管总局、教育部、国家卫健委、公安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具备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原则上采用自营方式供餐,不再签订新的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合同;非寄宿制中小学、幼儿园原则上不得在校内设置食品小卖部、超市,已经设置的,要逐步退出。
  中新网客户端12月30日电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教育部、国家卫健委、公安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具备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原则上采用自营方式供餐,不再签订新的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合同;非寄宿制中小学、幼儿园原则上不得在校内设置食品小卖部、超市,已经设置的,要逐步退出。

      相关报道: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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