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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市场监管局公布“铁拳”行动十大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2-01  来源:阳江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2021年“铁拳”行动开展以来,阳江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依法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民生领域违法案件。
  2021年“铁拳”行动开展以来,阳江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依法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民生领域违法案件。
 
  案例1. 阳春市岗美镇某腊鸭加工厂生产经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学物质的腊鸭案
 
  2021年7月2日,阳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阳春市岗美镇某腊鸭加工厂及其负责人李某作出吊销《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和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2020年1月7日,市场监督抽查检验报告检出阳春市岗美镇某腊鸭加工厂生产加工的腊鸭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敌百虫成分,2020年1月 23日阳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腊鸭加工厂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在生产腊鸭时未直接添加敌百虫,因怕回南天气苍蝇增多,其将敌百虫用水稀释后在晾晒腊鸭的场地内挂腊鸭的竹篙晒架下的禾杆上和墙边喷洒,作驱除苍蝇用,致使生产加工的腊鸭含有敌百虫成分。该加工厂生产加工的上述120只腊鸭均已售完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尚未构成犯罪,阳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加工厂及其负责人李某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处罚到人”就是要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全主体负起食品安全责任,也是落实食品“四个最严”的要求,促进最严厉处罚制度落实到位,同时对该行业非法添加现象起到杀一儆百的警示作用。
 
  案例2. 广东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食品案
 
  2021年4月7日,阳西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广东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移送阳西县公安机关处理。2021年4月9日,阳西县公安局对该公司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进行刑事立案侦查。
 
  2021年2月8日,市场监督抽查检验报告检出广东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朝阳春酒(净含量:125ml,酒精度:35%/vol)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经营场所外包装车间仓库内同一批次的朝阳春酒共27瓶采取扣押措施。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9月23日生产的涉案朝阳春酒数量为750瓶,货值共14250元,已售出723瓶。2021年2月9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的另外两个批次的朝阳春酒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论显示抽样样品中均含有“西地那非”。
 
  “西地那非”为处方药,须在医生指导下服用,属于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保健品中添加的非食品原料。服用 “西地那非”会引起心血管系统相关和消化系统异常等的副作用,“西地那非”带来的不良反应包括头痛、潮红、消化不良、鼻塞及视觉异常等症状。因此,在脱离医生指导的情况下使用西地那非,会对服用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案例3. 阳西县某食品批发商行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进口冷冻食品案
 
  2021年12月2日,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阳西县某食品批发商行经营场所进行检查,该商行无法提供其冻库存放的进口冷冻鱼录入“冷库通”等疫情防控材料。经查明,2021年9月至11月期间,当事人从上游供货商购进490件进口冰冻金线鱼,该批金线鱼外包装标签原产国为日本、巴基斯坦、印度尼西亚等国家。当事人未按疫情防控要求将该批进口冷链食品录入“冷库通”及未加贴“随附追索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线索移送阳西县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同时,当事人在2021年11月下旬将其中的35件进口冷冻金线鱼将原始、真实的食品标签擅自更换为自己制作的内容虚假的食品标签,涉案货值7290元,更换标签的进口冷冻食品尚未售出。阳西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该商行作出没收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进口冷冻食品35件以及罚款2.2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前,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形势异常严峻复杂,为从源头抓好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确保进口冷链食品安全流入、全程追溯,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大了冷链食品查处力度,有效地打击了进口冷冻食品违法违规行为,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案例 4.阳江市某煤气有限公司充装超期未检验或已达报废条件气瓶案
 
  2021年3月11日,阳江市市场监管局对阳江市某煤气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充装的18只液化石油气瓶超期未检验或已达到报废条件,立即对上述气瓶依法予以查封。4月16日,阳江市市场监管局下达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违法充装行为处以14.5万元罚款。
 
  经查实,该公司3月11日从其设在市区的液化石油气瓶代收点运回一批空气瓶并充装了液化石油气,其中有9只为超期未检验的气瓶,9只为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气瓶。按照TSG 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GB5842-2006《液化石油气钢瓶》规定,液化石油气瓶从出厂之日起设计使用年限为8年,8年后应当报废。对设计使用年限为8年的液化石油气瓶,允许在进行安全评定后延长使用期,使用期只能延长一次,且延长使用期不得超过气瓶的一个检验周期。液化石油气瓶的定期检验周期为4年。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构成充装超期未检验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气瓶的违法行为。
 
  液化石油气瓶流动性强,所处环境条件千差万别。超过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未按时进行定期检验,可能由于材质劣化等原因导致气瓶耐腐蚀性、耐压程度降低,加之瓶阀使用超过一个定期检验周期后安全状况不明,继续使用气瓶,极有可能会发生泄漏、爆炸等危险。因此,未检验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液化石油气瓶存在极大的安全风险隐患。
 
  案例5. 阳江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电梯案
 
  2021年4月19日,阳江市市场监管局对阳江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用的5台电梯超期未检,立即对上述电梯依法予以查封。2021年6月7日,阳江市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8万元。
 
  经查明,该公司于2019年5月9日办理了5台电梯《特种设备登记证》并于同年5月开始投入使用。至2021年4月19日现场检查时止,上述5台电梯的《定期检验报告》显示下次检验日期为2021年03月,但其未经检验仍在使用。该公司使用超期未检的电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行为。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电梯安全一向是老百姓关切的民生问题,绝大多数电梯事故是由零件老化及检验不到位引起,因此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相当危险,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若有群众误乘,随时会造成生命财产损失。及时查处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的违法行为,既能使其能深刻认识电梯依法定期检验的重要性,并且确保群众乘梯安全。
 
  案例6. 阳江市江城区某水产品店使用擅自改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案
 
  2021年4月,在《漠阳民声》电视节目中有群众提出集贸市场中的电子秤公证性问题,针对群众提出的这一问题,阳江市市场监管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市区内部分集贸市场、商店等电子秤使用场所开展突击检查。2021年4月7日,在某农贸市场海鲜行对某摊位的使用的电子秤现场进行校验,发现某水产品店使用具有改变称量物品重量功能的电子计价秤销售水产品的行为,阳江市市场监管局对该水产品店作出没收电子计价秤1台,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该水产品店于2020年12月14日购进电子计价秤1台,自2021年2月初开始用于销售水产品的称量、计价等贸易结算活动。2021年4月7日,该水产品店使用的电子计价秤经广东省阳江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人员现场校准检测后,检定结论为“Ⅲ级不合格”;该水产品店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秤,在购进前已经进行过改动,致使该秤具有作弊功能。该水产品店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使用擅自改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
 
  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是人们美好生活的基本需要。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加强了对民生计量的管理意识、服务意识,制定对集贸市场的电子计价秤的严格管理制度,促进商家诚信经营。
 
  案例7. 阳江市江城区某服饰有限公司侵犯BURBERRY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1年11月25日,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阳江市江城区某服饰有限公司侵犯BURBERRY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犯BURBERRY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涉案物品、罚款9.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3月23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生产车间里存放有19条军绿色休闲裤,该休闲裤的内腰织带、主唛标和洗水标都标有BURBERRY标识,另有49条标有BURBERRY标识的内腰织带。经博柏利(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博柏利有限公司授权)鉴定涉案物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按同类正品计算价值共计62700元,阳江市价格认证中心也认定涉案物品于认定基准日认定价格为62700元。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商标侵权纠纷、专利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日益增多,当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受到侵害,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其合法权益便成为重要的救济渠道,提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及加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案例8. 阳春市某服装店销售不合格儿童鞋案
 
  2021年3月12日,阳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春市某服装店销售不合格儿童鞋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98元,罚款9024元的行政处罚。
 
  该服装店销售的儿童鞋,在市场监督抽查中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样本的所检“标识”、“耐磨性能”项目不符合QB/T 4331-2012标准,所检“邻苯二甲酸酯”项目不符合GB 30585-2014标准。经查明,该服装店共销售该批次儿童鞋12双,销售金额共938元,获得违法所得198元,产品货值金额共5220元。该服装店销售不合格儿童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阳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以和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儿童安全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国家未来,社会稳定。GB 30585-2014标准对邻苯二甲酸酯类增塑剂作出了限量要求。如果儿童鞋中邻苯二甲酸酯类增塑剂含量超过限量要求,儿童长期接触可能通过皮肤进入体内,会对生殖系统造成损害,危害儿童的健康安全。
 
  案例9.阳春市某农资部销售不合格“北极星汉威”复合肥料案
 
  2021年9月1日,阳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春市某农资部销售不合格“北极星汉威”复合肥料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罚没款79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7月13日,阳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线索发现该农资部销售给阳西县某农资经销部的“北极星汉威”复合肥料(总养分≥42%),经市场监督抽查检验为不合格。2021年7月14日阳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线索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实,该农资部于2020年12月7日从广州市某化肥有限公司购进3.15吨“北极星汉威”复合肥料,以3800元/吨的价格销售给阳西县某农资经销部,货值共11970元。该农资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阳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该农资部销售的复合肥料的总养分是合格的,但单项总氮含量不足同样会直接影响农作物的生长发育、产量和品质风味。针对不同土壤环境和农作物品种设计合理的单养分配比,不但可以满足作物生长的不同需求,还能够防止过量施用导致的作物吸收不完全,从而流失到环境中,给环境造成的破坏;因此氮养分含量也是肥料商品的重要技术指标。
 
  案例10. 阳江市江城区某宝贝母婴用品店销售未备案且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进口普通化妆品案
 
  2021年6月22日,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江市江城区某宝贝母婴用品店销售未备案且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进口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各类化妆品21支,警告并罚款2.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4月27日上午,执法人员依法对该用品店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销售的QV乳液(QV baby SKIN LOTION)等7种共21支化妆品无中文标签,货值1073元。该用品店无法提供上述化妆品的备案凭证等资料证明上述化妆品已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销售未备案且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进口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化妆品作为一种销售渠道多、受众面广的商品,化妆品安全涉及千家万户,未经备案、标签不符合规定等情况的化妆品存在质量安全风险,一旦所购进的化妆品存在问题,可能会导致较大的社会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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