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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远法院行审1号裁定,严惩进口冷链食品违法行为,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4-11  来源:靖远县人民法院微信号
核心提示:近日,靖远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作出(2022)甘0421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准予执行靖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靖)市监罚字(202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靖)市监加罚字(2021)1号加处罚款决定书。
  近日,靖远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作出(2022)甘0421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准予执行靖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靖)市监罚字(202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靖)市监加罚字(2021)1号加处罚款决定书。
 
  靖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2021年2月对靖远县某餐饮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其食品库房内存有原产于英国的冻猪颈骨若干箱,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上述产品的购销凭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证明及进口冷链食品消毒证明,也未按照《甘肃省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的规定向目的地所在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备。
 
  靖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整改,但当事人拒不整改。后经靖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举行听证,认定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采购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期满后经催告,当事人未履行义务,靖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又作出加罚5万元的加处罚款决定。但截止2022年1月20日,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靖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遂依法向靖远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靖远县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立即依法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遂作出上述裁定,准予执行。
 
  在新冠病毒疫情防控工作中,进口冷链食品成为新冠病毒传播载体之一,给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带来巨大安全隐患。靖远县人民法院严格依法审查并严厉打击进口冷链食品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坚决捍卫县域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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