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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团购“李鬼”,价格欺诈!铁拳出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4-23  来源:徐汇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疫情之下,“社区团购”在解决市民保供最后“100米”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个别商家枉顾道德底线,借机谋取不当利益,坑害消费者。上海市徐汇区市监局多措并举,精准出击,严厉打击“社区团购”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经营行为。
  疫情之下,“社区团购”在解决市民保供最后“100米”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个别商家枉顾道德底线,借机谋取不当利益,坑害消费者。上海市徐汇区市监局多措并举,精准出击,严厉打击“社区团购”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经营行为。
 
  案情简介
 
  近日,徐汇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多起举报,反映多个社区团购中的水果套餐存在短斤缺两、腐败变质的情况。
 
  经查,上述社区“团长”反映,经人介绍添加了供应商徐某微信,徐某自称是青浦某农业科技公司业务员,并出具相关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保供单位资质证明等文件。在取得信任后提供了89元/份、119元/份、129元/份三档水果套餐供团购,共计销售金额31272元。消费者收到货后发现,水果多为腐烂变质,其质地、品相与徐某此前提供的套餐价格标示严重不符,徐某涉嫌价格欺诈。另经核实,徐某与青浦某农业科技公司既无劳动合同关系,也无任何合作,该公司未曾委托第三方开展任何团购活动。徐某涉嫌冒用他人资质开展非法经营活动。

  法律分析
 
  1、当事人徐某通过提供商品质地、规格与实际严重不符的团购套餐价格标示,诱骗消费者购买,违反《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拟没收违法所得,从严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顶格罚款。
 
  2、当事人冒用青浦某农业科技公司的名义通过微信与他人订立团购合同的行为,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构成利用合同实施欺诈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和《关于上海市办理部分诈骗类犯罪案件具体数额标准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拟对当事人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温馨提示
 
  近期,区市场监管局已发布《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疫情期间“社区团购”经营行为的提醒告诫函》《关于规范疫情防控期间“社区团购”的再次提醒告诫书》,现就“社区团购”再次提示如下:
 
  1、经营者在向“社区团购”销售商品时,应当明码标价。严禁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价格欺诈,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2、经营者应当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严禁在“社区团购”活动中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进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3、经营者应当主动向“社区团购”组织者提供真实的营业证照、供应商资质、联系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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