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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统筹疫情防控和农村畜禽养殖管理指南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5-11  来源: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微信号
核心提示:河北省统筹疫情防控和农村畜禽养殖管理指南。
  一、防控措施
 
  (一)落实责任
 
  1.落实“一主三责”。农业农村部门坚持管业务必须管防疫,认真落实部门责任,督促农村养殖场户落实防疫措施。
 
  2.落实单位责任。落实农村养殖场户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规定,建立健全疫情防控工作制度、实施方案和应急处置流程,配备专人负责疫情防控工作,加强工作人员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严防发生聚集性感染。
 
  3.落实个人责任。农村养殖场户工作人员要认真遵守、服从并落实防控措施和要求,坚持做好个人防护。及时了解工作区域的疫情风险等级,按照疫情常态化监测预警工作要求,配合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从业人员定期核酸检测工作。
 
  (二)常态化防控
 
  在没有发生新冠肺炎疫情的地区,落实养殖场户主体责任,实行密罐封闭饲养管理,非饲养人员不得进出生产区或圈舍内。严格控制生产区内的人、物、畜禽等与外界接触。坚持人物同防,严防物传人。
 
  1.人员管理。要做好“边防疫、边生产”的各项工作,积极配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各项要求,养殖人员进出场时要接受专业工作人员测温,检查有无发热等症状,出示健康和行程信息。体温检测超过37.0℃的人员,在“体温检测记录表”进行记录跟踪,同时进行二次检测,超过37.2℃的人员立即安排隔离观察。
 
  出入各养殖区域登记备案,如实填写近期活动行程和身体健康状况,提交健康证明。有14天内中高风险区到达接触史的人员应主动落实隔离措施。若出现发热、咳嗽、咽痛、胸闷、呼吸困难、乏力、恶心呕吐、腹泻、结膜炎、肌肉酸痛等可疑症状,应立即停止工作,立即汇报、登记,并根据病情及时到医疗机构就诊。
 
  督促员工不参加聚集性活动,搞好个人防护,加强健康监测,按当地要求接受核酸检测和疫苗接种。员工健康状况实施“日报告”制度。
 
  2.畜禽管理。提倡自繁自养,不从中高风险区引进动物。对饲养动物的健康状况勤观察,及时免疫预防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发现异常情况第一时间报告。发现常见多发病及时诊断治疗,主动配合搞好疫病监测。必要情况下,对饲养动物进行新冠肺炎检测。
 
  3.物资管理。加强饲料、兽药、疫苗等投入品管理,不从中高风险区采购相关物资。强化消毒,消毒要全覆盖,包括场区、舍内、畜禽、饲料、兽药等投入品、饮水等。特别是进入场户车辆和物品彻底消毒,确保消毒效果,确保物品安全,严防新冠肺炎疫情物传人情况。选择消毒效果好、作用时间长的消毒药(戊二醛、碘制剂、氯制剂和强酸、强碱等)交替消毒,并适当增加消毒频次。
 
  4.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入舍清理病死畜禽的人员,做好个人防护,穿戴一次性防护服、口罩、头套、手套、水鞋。对交通便利的及时统一收集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交通不便的区域,做好病死畜禽暂存,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定期收集处理;对收集确有困难的区域,可暂时采用深埋方式无害化处理,并搞好消毒。
 
  5.畜禽及畜禽产品按“民生保供”对待,养殖场户可以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办理民生保供证明。在县域内流通的,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开具;跨县在市域内流通的,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开具;跨市在省域内流通的,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开具。
 
  6.县级农业农村局协调做好饲料、兽药等投入品及疫苗、消毒药供应保障,指导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三)防范区防控工作
 
  坚持“强化社会面管控、严格限制人员聚集”的总体要求,在做好常态化防控的前提下,确保畜禽养殖正常开展。在养殖圈舍、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等室内作业时,合理限定同时作业人员数量,佩戴好口罩,室内要摆放口罩、洗手液、消毒液等防疫物资,方便及时取用;保持良好通风,适当增加消毒频次。
 
  (四)管控区防控工作
 
  坚持“人不出区、严禁聚集”总要求,实施闭环管理。在养殖圈舍等室内作业时,合理限定同时作业人员数量,采取错时错峰、“两点一线”等方式作业,做好人员防护和环境消杀。室内作业场所要摆放口罩、洗手液、消毒液等防疫物资,方便及时取用。在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前提下,允许畜禽养殖场所正常开工生产,实行人员闭环管理。
 
  (五)封控区防控工作
 
  封控区坚持“区域封闭、足不出户、服务上门”的总要求,封控区内人员原则上不能出门作业。对于个别养殖场户人员就地居家隔离或异地隔离的,应采取以下措施:
 
  1.县级农业农村局加强与卫健部门沟通,组织人员做好养殖和动物防疫服务工作。
 
  2.由县级农业农村局及时协调有关单位保障畜禽养殖所需要的饲料、兽药、疫苗等投入品,加强技术指导,确保养殖畜禽正常生产,确保肉蛋奶正常销售。
 
  3.加强对饲养动物的健康状况观察,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服务人员报告,协调卫健部门对饲养的畜禽适时开展新冠疫情检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
 
  4.适当推迟畜禽出栏,确实需要出栏的,经检疫合格后实施“点对点”调运。
 
  5.物品进出需要遵守当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规定,并彻底消毒,严防带毒物品传染。
 
  6.因疫情防控需要出现整村、整户人员异地隔离时,畜禽养殖实行代管代养,严格落实“双封闭、全消毒、防鼠害、常监测”防控措施。
 
  7.县级农业农村局、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在代养前和代养结束后,认真清点代养畜禽品种、数量、大小以及有关物品等,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二、应急处理措施
 
  (一)农业农村部门应制定新冠病毒疫情防控异常情况应急处置方案,全面开展应急响应,有效防止新冠病毒的传播。
 
  (二)出现健康状况异常人员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方案。一旦发现新冠病毒疑似感染人员,必须迅速实施内防扩散、外防输出的防控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隔离、疫点消毒等工作,并对该人员作业和活动过的区域进行采样和病毒核酸检测。
 
  (三)在日常检测过程中,一旦发现畜禽、饲料、兽药、疫苗样品或者包装及环境样本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应当迅速报告当地卫生健康部门或者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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