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搜: 食品  奶粉  烟台  海产品  保健品  周黑  黑窝点  黑作坊  全聚德  小龙虾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食品资讯 » 正文

【动植物检疫】政策解读|带你揭开非洲猪瘟的“秘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7-05  来源:12360海关热线微信号
核心提示: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ASFV)感染猪而引起的一种烈性、广泛出血性传染病,ASFV可感染不同年龄段的家猪和野猪,其最急性和急性型的死亡率高达100%,该病迄今尚无有效疫苗应用,是世界动物卫生组织法定报告的动物传染病之一,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传染病。
  近日,尼泊尔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3月19日至4月14日,该国巴格马蒂省6家农场发生非洲猪瘟。2022年5月27日,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关于防止尼泊尔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46号)。
 
  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ASFV)感染猪而引起的一种烈性、广泛出血性传染病,ASFV可感染不同年龄段的家猪和野猪,其最急性和急性型的死亡率高达100%,该病迄今尚无有效疫苗应用,是世界动物卫生组织法定报告的动物传染病之一,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传染病。
 
  一

  病原
 
  ASFV是非洲猪瘟相关病毒科非洲猪瘟病毒属的唯一成员,也是唯一虫媒DNA病毒。
 
  ASFV耐低温,但对高温敏感,不同温度条件下存活时间不同:56℃可存活70分钟,60℃可存活20分钟,25–37℃可存活数周,在4℃条件下可以存活1年以上,在冷冻猪肉中可存活数年。ASFV对乙醚和氯仿敏感,2%氢氧化钠、2%–3%次氯酸钠、0.3%福尔马林等消毒剂均可有效灭活ASFV。
 
  二

  临床症状
 
  自然感染时,潜伏期通常为5–9天,试验感染为2–5天,但因感染剂量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在发热第7天或症状出现后1–2天内,病猪就会死亡。病程分急性、亚急性和慢性。在家养猪群,该病毒入侵后常导致急性非洲猪瘟的集中暴发,急性非洲猪瘟的致死率常达100%,并常在出现临床症状前死亡;体温高达41℃,持续可达4天;猪只表现极度虚弱,心跳加快,咳嗽、呼吸困难,浆液或黏液脓性结膜炎,血痢,呕吐。亚急性型和慢性型出现在该病毒已感染的猪群中。亚急性型非洲猪瘟缺乏明显的临床症状,3–4周后死亡或康复。感染猪常伴有高热,流产也很常见。慢性非洲猪瘟发育迟缓、消瘦,出现关节肿胀、跛行、皮肤溃烂和肺炎。
 
  三

  流行病学

  传染源
 
  发病猪和带毒猪是非洲猪瘟的主要传染源。病猪组织和体液中含有高滴度的病毒,可经唾液、泪水、鼻分泌物、尿液、粪便和生殖道分泌物等排出体外。健康猪直接接触到病猪或其污染物而被感染。
 
  传播途径
 
  ASFV的主要传播方式有3种:
 
  (1)直接传播,通过健康猪与病猪或带毒野猪接触而感染;
 
  (2)间接传播,血液、排泄物以及污染的车辆、工具等能传播ASFV,猪采食污染的食物,或舔食污染物品而感染;
 
  (3)媒介蜱传播,ASFV是目前发现唯一的DNA虫媒病毒,游走性钝缘蜱和非洲钝缘蜱等多种钝缘蜱能感染ASFV,并作为其保毒宿主和传播媒介。钝缘蜱的强大生命力和ASFV在其体内长时间存活是许多疫区反复发病,难以根除ASF的主要原因之一。
 
  传播特性
 
  有报道指出ASFV自身的传播能力不强,在同一猪舍内有的栏设猪发病死亡,而其它栏设的猪未见临床异常。
 
  ASFV在非洲的传播主要通过非洲野猪隐性带毒及软蜱叮咬。非洲野猪感染该病毒后有表现为隐性带毒,但由于病毒含量较低,需要通过虫媒软蜱才能向家猪传播。而欧洲的野猪对非洲猪瘟病毒易感,因而在欧洲感染猪与健康猪的接触是非洲猪瘟的主要传播途径。ASFV在未经高温处理的肉品中存活能力很强,未经高温处理的泔水、腌制猪肉制品、火腿等也是造成病毒跨区域传播的重要因素。
 
  历史上,多起跨境传播的ASF疫情均与轮船运输的污染泔水、航空器、火车运载污染的猪肉制品以及感染ASF野猪的移动有关。
 
  

  预防控制措施
 
  1
 
  开展免疫监测:ASF对养猪业的破坏性巨大,但目前仍未有安全有效的疫苗和药物问世。因此,快速、灵敏的现场检测是及时实施控制措施的关键。
 
  2
 
  防止传染源引入:一旦传入传染源,则需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隔离、扑杀、消毒等严格的处置措施,防止非洲猪瘟的进一步扩散。
 
  3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养殖者的防患意识,充分了解非洲猪瘟的严重危害,掌握防控措施。
 
  4
 
  加强进境检验检疫:阻断ASFV可能的传播途径,防止非洲猪瘟从国外疫区传入。
 
  五

  海关及时

  采取的措施
 
  1
 
  禁止直接或间接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2
 
  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疫区国家或地区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
 
  来自疫区国家或地区的进境航空器、公路车辆、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4
 
  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疫区国家或地区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5
 
  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内容审核: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司
 
 
[ 行业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行业资讯
点击排行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2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