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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崇左市“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件公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11-22  来源:崇左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自开展食品安全“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以来,崇左市聚焦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主体,全面深入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持续加大执法力度,持续查办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现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件如下。
  自开展食品安全“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以来,崇左市聚焦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主体,全面深入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持续加大执法力度,持续查办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现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件如下:
 
  案例1.吕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2年6月9日,凭祥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吕某某销售的黄豆芽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当事人销售的黄豆芽6-苄基腺嘌呤( 6-BA)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该销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 4号)第一条第一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款第五项的规定,凭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案例2.梁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2年6月9日,凭祥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梁增进销售的食品青头鸭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当事人销售的青头鸭“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安全标准要求。当事人的销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4号)第一条第一项、《市场 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凭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案例3.广西扶绥县宏天商贸有限公司实施商品标识混淆行为案
 
  当事人销售的“哈尔滨归一啤酒(冰纯)”外包装及罐体上的“哈尔滨归一啤酒+冰纯+雪山”的蓝白、草绿相间组合,以及纸箱、罐体上的整体布局、颜色、图文、字体、雪山走向与“哈尔滨啤酒(冰纯)”的包装装潢极为相似,容易让消费者误认为是哈尔滨啤酒(冰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扶绥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的哈尔滨归一啤酒(冰纯)286件(3432罐,500ML/罐)、没收违法所得35.7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4.大新县八万桥阿海批零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1年11月26日,大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大新县八万桥阿海批零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销售有侵权假冒产品牛栏山陈酿白酒共计96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大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涉案白酒96瓶、处以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5.天等县大榕树榨油厂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天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发现,天等县大榕树榨油厂生产销售的花生油(生产日期:2021年10月05日),“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被判定为不合格食品。天等县大榕树榨油厂生产上述不合格花生油的行为,属于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天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处以当事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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