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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答复|餐饮公司承包大学食堂如何认定被处罚主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3-03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核心提示:关于咨询:大学食堂与餐饮公司签约,将食堂承包给有经营资格的餐饮公司经营,并且责任自负,经营自负,但大学食堂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则是以大学的名称来办理的。如果该食堂经营过程中出现了违法行为,是否可以用承包商做为被处罚人?如果不可以,依据和原由是什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进行答复。
  问
 
  餐饮公司承包大学食堂如何认定被处罚主体?
 
  大学食堂与餐饮公司签约,将食堂承包给有经营资格的餐饮公司经营,并且责任自负,经营自负,但大学食堂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则是以大学的名称来办理的。
 
  问:如果该食堂经营过程中出现了违法行为,是否可以用承包商做为被处罚人?如果不可以,依据和原由是什么?
 
  答
 
  一、集中用餐单位,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第二款规定督促承包方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承担管理责任;未依法履行管理责任的,可以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集中用餐单位的承包方,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第二款规定,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对食堂的食品安全负责,对其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罚。
 
  回复部门:执法稽查局时间:2023-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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