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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4-07  来源:济宁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济宁市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省局关于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的有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及《山东省反食品浪费规定》开展执法检查,重点查处未主动提示提醒适量点餐、误导诱导过量点餐、设置最低消费等违法行为,切实强化市场主体守法意识和节约理念。现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例。
  制止餐饮浪费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倡导社会文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济宁市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省局关于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的有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及《山东省反食品浪费规定》开展执法检查,重点查处未主动提示提醒适量点餐、误导诱导过量点餐、设置最低消费等违法行为,切实强化市场主体守法意识和节约理念。现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例。
 
  一、邹城市朋根聚地餐饮销售经营部未按规定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3年3月21日,邹城市市场监管局对邹城市朋根聚地餐饮销售经营部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3月21日,邹城市市场监管局对邹城市朋根聚地餐饮销售经营部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邹城市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二、邹城市瑞泽顺风商务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3年3月21日,邹城市市场监管局对邹城市瑞泽顺风商务有限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3月21日,邹城市市场监管局对邹城市瑞泽顺风商务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邹城市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三、邹城市老口味扣碗餐饮馆未按规定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3年3月21日,邹城市市场监管局对邹城市老口味扣碗餐饮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3月21日,邹城市市场监管局对邹城市老口味扣碗餐饮馆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邹城市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四、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德噜克餐饮经营店未按规定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3年3月28日,济宁市市场监管局对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德噜克餐饮经营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3月28日,济宁市市场监管局对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德噜克餐饮经营店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济宁市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五、济宁市任城区渔珺石锅鱼餐厅未按规定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3年4月4日,任城区市场监管局对济宁市任城区渔珺石锅鱼餐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4月4日,任城区市场监管局对济宁市任城区渔珺石锅鱼餐厅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任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供稿 | 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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