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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3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6-05  来源: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今年以来,海南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食品非法添加、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发布虚假违法广告、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电梯、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及禁塑类等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件。
  今年以来,海南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食品非法添加、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发布虚假违法广告、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电梯、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及禁塑类等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件。现将2023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3.儋州那大荣桐饼家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和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案情简述:2022年10月27日,儋州那大荣桐饼家生产的正宗原味绿豆饼(生产日期为2022年10月22日)经抽样检验,防腐剂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同年11月18日儋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开展调查,发现生产于2022年11月18日的正宗原味绿豆饼20箱,食品标签上标注着已被注销的生产许可证证号和QS标志,执法人员当场予以查封。
 
  经查,当事人从事糕点生产经营活动,其持有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于2022年4月1日申请注销。但其于2022年4月1日后未取得相关许可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上述不合格批次的正宗原味绿豆饼为当事人2022年10月22日生产,共生产了200盒,销售单价为1.6元/盒,货值金额合计320元,向儋州那大某百货商行销售了30盒,其余170盒销售给了散户,已销售完毕,违法所得合计320元。且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经营食品及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涉案正宗原味绿豆饼货值金额总计为8960元,违法所得2880元。
 
  处罚结果:当事人未取得许可从事生产经营食品且生产经营的正宗原味绿豆饼经抽样检验不合格,标签也不符合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属于未取得许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及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2023年2月7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正宗原味绿豆饼20箱;2、没收违法所得3200元;3、罚款10.5万元。
 
  5.三亚兰姐川味海鲜加工摊欺诈消费者案
 
  案情简述:经查,2023年1月22日,当事人向消费者提供加工海鲜服务时,在消费者同当事人核算并支付加工费用之后,当事人员工从其妹妹的海鲜销售摊位拿取同等大小,但状态不佳,接近缺氧状态的龙胆石斑鱼将消费者购买的龙胆石斑鱼进行了调换,提供给消费者食用。根据该海鲜加工广场统一的价格公示确认,该鱼的加工费用为30元。
 
  处罚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有下列欺诈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经营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处不少于三个月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第(一)项“在提供海鲜代客加工、汽车维修、装饰装修等服务中,采用谎报用工用料、偷换材料、偷工减料等方式欺诈消费者的”的规定。2023年2月3日,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0元;3、罚款3万元。
 
  6.海南丰佳食品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案情简述:2023年3月6日,海口市市场监管局美兰分局接到举报海南丰佳食品有限公司涉嫌利用网络平台对商品作虚假、引人误解的广告宣传,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材料。该局当即指派办案人员依法核实,并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为促销“三文鱼鲜松”罐头食品,当事人于2023年2月份在“天猫网馋熊同学旗舰店”商品销售页面发布“微微盐低负担,高蛋白低脂肪、多大的宝宝可以吃鲜松;推荐1岁以上,已经长牙,可以正常坐姿吃辅食”的广告内容。该“三文鱼鲜松”食品的执行标准为QB/T1375-2015《鱼类罐头》,并非执行(GB10770-2010)《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的标准,且其标签也未标明适宜食用的婴幼儿月龄、食用方法及食用注意事项,与《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规定不符,属一般预包装食品。本案中,当事人在网上的宣传内容对涉案商品销量的影响无法统计,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故认定无违法所得。本案广告费用为1000元整。
 
  处罚结果:当事人在网络广告中将一般预包装食品“三文鱼鲜松”宣传成为可供婴幼儿食用的婴幼儿辅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引人解误的广告宣传的违法行为。2023年4月17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网络违法广告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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