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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海南州市场监管局公布2023年第一批“铁拳”行动十大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6-28  来源:青海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今年以来,海南州市场监管局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深度聚焦民生领域,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重点区域和重点市场,持续深化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和宣法释法作用,震摄违法犯罪分子,现将海南州第一批十大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今年以来,海南州市场监管局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深度聚焦民生领域,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重点区域和重点市场,持续深化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和宣法释法作用,震摄违法犯罪分子,现将海南州第一批十大典型案例公布,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案例一

  共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百姓购物商贸城经营未按规定检验检疫的肉类案
 
  2023年1月13日,共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共和县塘格木镇的“百姓购物商贸城”进行检查,发现店内销售的60.5公斤猪肉、174.7公斤羊肉胴体上无动物检疫合格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和购进票据,执法人员隧现场依法对上述产品进行查封扣押,货值金额954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2023年3月10日,共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1.没收未按规定检验检疫的猪(羊)肉235.2公斤;2.没收违法所得99.8元;3.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六

  贵德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贵德县谭鸭血梨都广场店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义务案
 
  2022年11月28日,贵德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贵德县梨都广场的贵德谭鸭血梨都广场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义务,执法人员隧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2022年12月16日,该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改正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改正。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之规定,2023年3月2日,贵德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七

  海南州市场监管局查处的共和县大水桥幺妹饭店制售青海湖裸鲤(湟鱼)和虚假宣传案
 
  2023年5月18日,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共和县黑马河镇的共和县大水桥幺妹饭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后厨利用青海湖裸鲤(湟鱼)加工制作菜品,且当事人店内使用的菜单中“特色野菜(苦苦菜)”“特色野菜(黄蘑菇)”等6道菜宣称具有预防和治疗疾病等功能。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2023年5月31日,海南州市场监管局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非法猎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八

  共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共和县倒淌河镇岗仁嘎布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2023年5月1日,共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青海湖旅游市场专项整治中,依法对位于共和县倒淌河镇蒙古村的共和县倒淌河镇岗仁嘎布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餐厅后厨原料货架上的37罐“三花植淡奶”、1罐“特浓鸭肉香粉”、5盒“绿沃青芥辣”、1罐“卡太奇沙拉酱”、1罐“野山菌菇王”、2桶“海天蚝油”均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上述产品进行查封扣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之规定,2023年5月24日,共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1.没收三花植淡奶、特浓鸭肉香粉等46罐(盒)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2.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九

  共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共和县江西沟乡王坤成都家常菜馆强制收取一次性消毒餐具费用案
 
  2023年4月30日,共和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州市场监管局转办的抖音平台一条“关于青海湖环湖骑行遇到一家饭店乱收费”的舆情信息,依法对游客反映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经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及菜单中对一次性消毒餐具收费标准未明码标价,未在就餐前告知消费者一次性消毒餐具为有偿使用,且不提供免费的的其他符合卫生标准的消毒餐具,让消费者别无选择,相当于强买强卖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2023年5月23日,共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罚款932.4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来源:海南州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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