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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市场监管发布2023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第八批)暨食品专项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11-21  来源:辽宁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辽宁省市场监管发布2023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第八批)暨食品专项典型案例。
  案例一  大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大连润瑞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面粉案
 
  2023年9月,大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大连润瑞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面粉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智能手持喷码机1台、没收违法所得1,788元、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大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移交案件线索,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将从某公司购买的面粉的生产日期进行篡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共95袋,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1,788元,认定违法所得1,788元。当事人启动召回程序,截至2023年7月30日,未召回涉案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行为,给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带来了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厉打击篡改食品生产日期、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依法经营、守法经营。
 
  案例二  大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于某伟不具有实体经营门店、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案
 
  2023年6月,大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于某伟不具有实体经营门店、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3,333.52元、罚款23,333.52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在“美团”“饿了么”外卖平台注册5家入网餐饮服务单位从事网络餐饮业务,均不具有实体经营门店,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当事人5家入网餐饮服务单位的营业收入共计23,333.52元,认定违法所得23,333.52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互联网食品交易作为新兴的食品经营方式,给消费者日常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滋生了新的违法行为。该案的查处,是对入网餐饮服务者的警示和震慑,督促入网餐饮服务者要自觉守法经营,落实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
 
  案例三  大连市普兰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大连甄能饮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桶装水的标签含有虚假内容案
 
  2023年7月,普兰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大连甄能饮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桶装水的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标签229个、没收桶装水2664桶、没收违法所得10,352.50元、罚款265,268.85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普兰店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自2023年1月3日开始生产桶装水,在部分桶装水包装上使用了标注内容为“大连鼎源饮用水厂”生产许可证、厂名和厂址的标签,以不同的价格对外销售。截至2023年3月7日,当事人共生产不同规格“康师傅Amandulal”桶装水7074桶,已销售6621桶(召回2211桶),未销售453桶,货值金额31,208.10元,认定违法所得10,352.5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八)项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普兰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可能存在假冒伪劣等问题,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案的查处,可以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同时,也警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严格遵循有关标准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案例四  盘锦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盘锦嘎娃米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案
 
  2023年9月,盘锦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盘锦嘎娃米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368袋、罚款24,128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盘锦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执法行动中,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30日生产的368袋盘锦香稻米,标注的生产日期均为2023年6月25日,未对外销售。当事人在生产所用原粮购进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盘锦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食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可能会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社会责任,落实主体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来源:执法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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