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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没有食品进货凭证 被罚一万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2-01  来源:金陵晚报
核心提示: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关乎千家万户的大事。临近春节,家家户户都免不了采购各类年货,但是如何保证能买到放心的鸡鱼肉蛋呢?《中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这条法规从源头控管的角度,确定了农产品等在流通环节的监管举措。然而有一家经营户在销售水产时没有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记录制度等,并且拒不整改,被秦淮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一万元的处罚。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关乎千家万户的大事。临近春节,家家户户都免不了采购各类年货,但是如何保证能买到放心的鸡鱼肉蛋呢?《中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这条法规从源头控管的角度,确定了农产品等在流通环节的监管举措。然而有一家经营户在销售水产时没有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记录制度等,并且拒不整改,被秦淮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一万元的处罚。
 
  销售水产竟然没有进货凭证
 
  经营户王某主要销售对虾、黄鳝、青鱼、鳜鱼、鲈鱼等水产品。2017年11月底,秦淮区市场监管局的执法人员在对一家农贸市场水产经营户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王某无法提供相关进货凭证,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更没有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三)项规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王某限期整改,在进货时按规定索取、保留好相关的凭据。
 
  拒不整改被罚一万元
 
  整改期满之后,执法人员再次上门检查督促,王某并未对自己的不法经营行为进行整改,仍然是一问三不知,拿不出进货凭据,更没有质量检测报告,销售的水产品存在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问题,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经批准,执法人员对王某这一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对当事人在拒不改正情况下,违法销售对虾、河虾、白鱼、黄鳝、青鱼等水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处罚。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中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进货凭证为什么这么重要呢?因为在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下,进货台账是一种有效的溯源手段,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可以快速有效地追踪到销售的源头,及时寻找是在哪个环节出现的问题。虽然进货台账只是商家在进货时的凭据,类似消费者在超市等购物时的凭据,但是可以说食品经营户只要做好食品进货检验、进销货台账,完善了入市查验、退市记录,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就可以向产品的生产、销售源头进行追溯。
 
  只要追溯到了问题产生的源头,食品经营户就能免予承担责任。这对经营户来说,也是一种免责保护,即以守法经营来减轻自己的经营风险。相反,如果因为经营户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保存进销货记录,造成无法追溯问题源头时,食品经营户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问题严重,还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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