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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一中经营不合格豆腐被罚五千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2-08  来源:中国消费网
核心提示:2月5日,记者从福建省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福建省福州第一中学、福州高级中学两所中学因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被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2月5日,记者从福建省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福建省福州第一中学(下简称福州一中)、福州高级中学两所中学因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被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经查,福州市晋安区缘旺豆腐加工坊的经营者杨某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供认自2017年9月7日至2017年9月17日期间在生产加工豆腐中添加了脱氢乙酸。而福州一中在2017年9月7日至2017年9月17日期间多次从福州市晋安区缘旺豆腐加工坊购进豆腐:于9月8日购进豆腐4盘,于9月11日、12日、13日、14日、15日各购进豆腐2盘,共计14盘,每盘8.5斤,共119斤,合计126元。福州一中有收集晋安区缘旺豆腐加工坊营业执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但未查验晋安区缘旺豆腐加工坊所生产豆腐的合格证明文件。福州一中购进豆腐作为原料用于食堂制作麻婆豆腐,每份200克,售价为每份2元,目前已经全部使用,无库存,违法所得595元。福州一中在使用涉案批次产品期间,消费者没有出现不良反应或者食物中毒的情况,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2018年1月23日,福州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没收福州一中违法所得595元;处5000元罚款。对该校未查验供货者的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2017年9月14日,福州高级中学从福州仓山潮奇祥生鲜配送服务部购进10斤的面条,货值金额为25元。同日,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根据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对福州高级中学食堂采购的面条开展抽检,检验结论为:苯甲酸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要求,结论为不合格。11月10日,福州高级中学申请复检。复检结果仍是不合格。2018年1月15日,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鉴于福州高级中学在采购过程中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决定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福州高级中学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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