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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两男子回收火锅油汤加工成底料销售获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5-11  来源:宁夏日报
核心提示:5月8日,记者从银川市兴庆区检察院获悉,由该院提起公诉的刘某某、侯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一审判决。
      5月8日,记者从银川市兴庆区检察院获悉,由该院提起公诉的刘某某、侯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一审判决。
 
  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底,银川市兴庆区一火锅店老板刘某某雇佣侯某某在其经营的火锅店,回收顾客吃剩的火锅油汤并生产、加工成“红油”,再在火锅店制成辣味、鸳鸯锅的锅底销售给顾客食用。2017年3月22日,公安机关在其地下库房将正在加工“红油”的两人抓获,并查获辣椒、牛油等原料及工具。
 
  最终,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侯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禁止两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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