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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不合格及过期食品 良之隆北京、太原分公司遭处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5-17  来源:新三板在线
核心提示:5月16日,良之隆公告称,良之隆北京分公司、太原分公司近日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经食药监局核查,良之隆北京分公司存在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产品且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的违规行为;良之隆太原分公司存在销售过期食品且未按要求对过期食品进行储存,也未及时清理库存的违规行为。
   5月16日,良之隆公告称,良之隆北京分公司、太原分公司近日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经食药监局核查,良之隆北京分公司存在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产品且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的违规行为;良之隆太原分公司存在销售过期食品且未按要求对过期食品进行储存,也未及时清理库存的违规行为。
 
  2017年11月27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北京良之隆销售的大乌参进行抽样检验;2017年12月18日,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检验报告,所检大乌参产品中无机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要求(标准要求“f0.5mg/kg,实测结果 0.60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18年3月13日,太原市杏花岭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太原良之隆门店销售两箱过期(生产日期2017年3月7日,保质期12个月)”獐子岛蒜蓉粉丝扇贝“产品的投诉举报,遂对太原良之隆门店进行了现乘查。
 
  核查发现,太原良之隆库房内有投诉者反映的相同过期”獐子岛蒜蓉粉丝扇贝“18箱(原库存20箱过期产品要退货,由于管理失误,未对销售食品与退货食品进行区分储藏,导致销售过期产品2箱);另有过保质期”麻辣虾球“32盒(原购进60盒”麻辣虾球“,1盒在保质期内赠送,27盒丢失),现场过期食品原计划要进行退货,但未按要求进行储存,也未及时清理库存。
 
  鉴于以上行为,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北京良之隆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并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太原市杏花岭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太原良之隆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20元并罚款8万元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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