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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却称能治“三高” 因生产销售“假药”22人被判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扬子晚报网
核心提示:未经批准且未获得药品经营许可,委托生产并销售保健品,且宣称能治“三高”及胃病、结石等,被食药监部门认定为“假药”。记者7月25日从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对冯某某、郭某某等22人生产、销售假药系列案作出一审宣判,对22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一年不等刑期,并处四万元至二百万元不等的罚金。
      未经批准且未获得药品经营许可,委托生产并销售保健品,且宣称能治“三高”及胃病、结石等,被食药监部门认定为“假药”。记者7月25日从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对冯某某、郭某某等22人生产、销售假药系列案作出一审宣判,对22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一年不等刑期,并处四万元至二百万元不等的罚金。
 
  4月27日,该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经审理查明,冯某某、郭某某夫妇成立某药业公司及某医药科技公司,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及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由医药科技公司委托药业公司生产的方式生产、销售唐复康、保压康等产品。医药科技公司的销售模式主要采用电话销售、网上推广等方式,在全国范围内招募省级、市级、县(区)级代理商加盟进行销售。
 
  销售过程中,销售员按照公司制定的话术单、产品宣传单等资料宣称上述产品分别具有降血糖、降血压、治疗风湿病及胃病、消结石等功效,并有明确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货款收支采用汇款、微信支付等方式,销售产品的所得款全部汇入郭某某的个人银行账户。
 
  2016年4月至2017年4月间,被告人冯某某、郭某某等人,在未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且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销售此类产品,金额共计210余万元。经无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该医药科技公司委托药业公司生产的上述产品均应按假药论处。
 
  庭审中,控辩双方充分发表意见,并当庭进行举证质证,经合议庭评议,惠山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郭某某生产、销售假药,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属共同犯罪;其余被告人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介绍,由于案件涉及群众普遍关心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受到了媒体的广泛关注,当天多家媒体对该案进行了采访报道,多名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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