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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瑞安:使用口水油、经营假药…食品药品玩猫腻就判监判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1-02  来源:温都网
核心提示:2018年5月,瑞安市市场监管局莘塍所根据举报线索,查获瑞安市川西川湘菜馆使用“口水油”案。当事人自2018年3月4日起,利用简易漏盆装置,将客人食用过的水煮鱼底料中的餐厨废弃油脂回收、过滤、熬制后,作为制作新水煮鱼菜肴的烹饪油,销售金额达数千元。
  瑞安市川西川湘菜馆使用“口水油”案
 
  2018年5月,瑞安市市场监管局莘塍所根据举报线索,查获瑞安市川西川湘菜馆使用“口水油”案。当事人自2018年3月4日起,利用简易漏盆装置,将客人食用过的水煮鱼底料中的餐厨废弃油脂回收、过滤、熬制后,作为制作新水煮鱼菜肴的烹饪油,销售金额达数千元。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口水油”等一律定性为“地沟油”,重复使用“口水油”,属于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性原料的犯罪行为。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作为瑞安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提起诉讼,日前瑞安市人民法院一审判令瑞安市川西川湘菜馆支付赔偿款76000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瑞安日报》向消费者赔礼道歉;经营者赖中贵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6000元。
 
  瑞安市滋夏商贸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减肥药”广告案
 
  2018年4月,瑞安市市场监管局马屿所查获瑞安市滋夏商贸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减肥药”广告案。当事人为了宣传经销的“减肥药”减肥效果好,利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微信公众号、公司网站等发布虚假广告。经调查,当事人宣传的“减肥药”实际为普通食品,且对“减肥药”商品性能、功能的广告宣传均是当事人臆想出来的,无来源依据,销售状况、用户评价也是利用两个手机微信号相互转账、聊天虚构的。2016年至2018年期间,当事人经销“减肥药”商品货值金额386240元,销售额249285元,违法所得60313.2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广告法》的规定,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10000元。
 
  瑞安市蓝鲸食品有限公司经营含致病菌食品案
 
  2018年,瑞安市市场监管局对瑞安市蓝鲸食品有限公司经营含致病菌食品案进行处罚。2017年9月8日,当事人配送至某学校的配餐供学生食用后,个别学生出现恶心、呕吐等不良反应。经调查,配餐中检出奇异变形杆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两种致病菌。
 
  鉴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该局依法没收违法所得400元,并处罚款50000元,合计罚没款50400元。
 
  浙江安泰医药有限公司向无证诊所提供药品案
 
  2018年5月,瑞安市市场监管局稽查大队查获浙江安泰医药有限公司向无证诊所提供药品案。2016年至2018年期间,当事人知道某地一诊所无证经营,通过虚开11家诊所药品销售清单数百份,实际为该无证诊所提供药品,药品货值金额63944.28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该局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2000元。
 
  瑞安市雷鹏日用品店无证经营假药案
 
  2018年9月,瑞安市市场监管局玉海所立案查处瑞安市雷鹏日用品店无证经营假药案。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药品,经营的“龙角散”“Beauteye”“胃肠药”等10种药品,经我局假劣药品认定工作委员会认定为假药,违法经营额3600元,违法所得295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该局依法没收涉案假药,没收违法所得295元,并处罚款14760元,合计罚没款15055元。
 
  瑞安市朵妈奶粉店销售过期食品案
 
  2018年5月,瑞安市市场监管局玉海所查获瑞安市朵妈奶粉店销售过期食品、无中文标签食品案。当事人经营过期的奶粉、米粉、蛋白粉等6种食品共59罐,违法经营额4795元;经营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的“Aptamil”奶粉36罐,且无法提供食品索证索票材料,经营额468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该局依法对以上过期食品、无中文标签食品予以没收,并处罚款55000元。
 
  瑞安市马屿镇卫生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18年3月,瑞安市市场监管局马屿所查获瑞安市马屿镇卫生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当事人在用的“尿素测定盒”“尿酸测定盒”“乳酸脱氢酶”“α-羟丁酸脱氢酶测定试剂盒”“甲胎蛋白”等五种医疗器械过期后仍继续使用,货值金额567.6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该局依法没收过期的医疗器械,并处以罚款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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