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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通报食用农产品、水产制品、酒类等4批次不合格食品,乌鸡检出禁用兽药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1-31
核心提示:1月30日,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最新一期食品安全抽检信息,本次公告的监督抽检信息涉及28大类食品1166批次,合格1162批次,不合格4批次。
   1月30日,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最新一期食品安全抽检信息,本次公告的监督抽检信息涉及28大类食品1166批次,合格1162批次,不合格4批次。
 
  不合格产品中,食用农产品不合格2批次,为2批次乌鸡分别检出磺胺类兽药残留超标、禁用兽药氧氟沙星不合格。不合格产品分别为:霞浦县郑玉妹家禽摊销售的乌鸡(购进日期为2018年11月29日),磺胺类(总量)不合格;福州市鼓楼区风飞汤鸡汤鸭店销售的乌鸡(购进日期为2018年11月30日),氧氟沙星不合格。
 
  磺胺类药物是一类抗菌谱较广、性质稳定、使用简便的人工合成的抗菌药,对大多数革兰氏阳性菌和阴性菌都有较强抑制作用,广泛用于防止鸡球虫病。《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中规定,磺胺类(总量)在所有食品动物的肌肉及脂肪中的最高残留限量为100μg/kg。长期摄入磺胺类(总量)超标的动物性食品,可能导致泌尿系统和肝脏损伤等健康危害。
 
  氧氟沙星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因抗菌谱广、抗菌活性强等曾被广泛用于畜禽细菌性疾病的治疗和预防。《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中规定,禁止氧氟沙星用于食品动物,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氧氟沙星残留在人体中蓄积,可能引起人体的耐药性,长期摄入氧氟沙星超标的动物性食品,可能引起轻度胃肠道刺激或不适,头痛、头晕、睡眠不良等症状,大剂量还可能引起肝损害。
 
  水产制品不合格1批次,为三明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沙县府前店销售的鳗鱼丝(购进日期为2018年11月15日),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合格。苯甲酸及其钠盐是食品工业中常见的一种防腐保鲜剂,对霉菌、酵母和细菌有较好的抑制作用,其安全性较高。少量苯甲酸对人体无毒害,可随尿液排出体外,在人体内不会蓄积。若长期过量食入苯甲酸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对肝脏功能产生一定影响。
 
  另外,还有酒类不合格1批次:武夷山市新华榕购物中心销售的标称龙泉市渊泉酒业酿造厂2018年5月10日生产的二锅头酒,酒精度不合格。酒精度又叫酒度,反映了酒中乙醇(酒精)的含量,是酒类的品质指标之一。酒精度不合格可能是个别企业生产工艺控制不严格或检验器具不准确等因素造成。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要求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对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调查处置,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生产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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