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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通报8批次不合格食品 涉及豆制品、肉制品、蔬菜制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3-18
核心提示:3月18日,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第10期食品安全(省级局分担)监督抽检情况公告,通报了8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豆制品、肉制品、蔬菜制品。
    3月18日,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第10期食品安全(省级局分担)监督抽检情况公告,通报了8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豆制品、肉制品、蔬菜制品。
 
  肉制品检出菌落总数不达标
 
  不合格食品中,4批次肉制品检出菌落总数不达标。不合格样品为:绥化市北林区永春食杂百货店销售的标称黑龙江省佳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哈传统红肠(精肉红肠)(生产日期或批号2018-7-2)、肇东市昌五镇荣兴好又多超市销售的标称伊春市伊春区红烛肉联加工厂生产的精品儿童肠(生产日期或批号2018-7-2)、肇东市昌五镇荣兴好又多超市销售的标称霸州市双根肉类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丁香里肌肠(生产日期或批号2018-6-21)、哈尔滨市道外区双合盛食品批发部销售的标称中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农垦明鑫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哈尔滨风味红肠(生产日期或批号2018-07-24)。
 
  需要注意的是,其中的哈尔滨风味红肠经辖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致样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经营企业未按食品储运条件储运造成。
 
  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主要用来评价食品清洁度,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是否符合卫生要求。《GB 2726-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中规定,同批次5个独立包装产品中菌落总数的检测结果不允许有超过105CFU/g的,且至少3个包装产品检测结果不超过104CFU/g。造成菌落总数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个别企业未按要求严格控制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条件,或者包装容器清洗消毒不到位;还有可能与产品包装密封不严,储运条件控制不当等有关。
 
  豆制品和蔬菜制品检出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
 
  不合格食品中,豆制品和蔬菜制品检出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其中蔬菜制品不合格为3批次,分别为:讷河市新泽超市销售的标称茌平瑞冠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辣杏鲍菇(生产日期或批号2018-6-10)检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哈尔滨市呼兰区大福源玛特超市销售的标称抚顺开发区顺石罐头加工厂生产的水煮双孢菇片(生产日期或批号2018-1-26)检出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哈尔滨新世纪家得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黑龙江省北珍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森王香菇(生产日期或批号2018-3-1)检出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根据《GB 2760-2014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对食品添加剂的有关规定,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在腌渍的食用菌和藻类中的最大使用量为0.3g/kg;苯甲酸及其钠盐的使用范围不包括食用菌;二氧化硫在干制的食用菌和藻类、食用菌和藻类罐头(仅限蘑菇罐头)的最大使用量为0.05g/kg,其他食用菌不得使用。
 
  豆制品不合格样品为:齐齐哈尔正源超市有限公司民祥分公司销售的标称黑龙江省克东腐乳有限公司生产的克东腐乳(生产日期或批号2018-3-10),该样品检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苯甲酸及其钠盐是食品工业中常见的防腐保鲜剂,对霉菌、酵母和细菌有较好的抑制作用。苯甲酸及其钠盐的安全性较高,少量苯甲酸对人体无毒害,可随尿液排出体外,在人体内不会蓄积。若长期过量食入苯甲酸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对肝脏功能产生一定影响。苯甲酸及其钠盐超标的原因:一是企业为增加产品保质期、或为弥补产品生产过程中卫生条件差而超限量使用;二是企业在使用时未能准确计量。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规定,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不合格食品立即采取封存库存、暂停生产和销售、召回、下架等风险防控措施。省市场监管局要求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对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进一步调查处理,查明不合格食品的批次、数量和成因,制定整改措施,依法查处,并向有关部门通报不合格食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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