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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糖果 深圳市龙岗区昕越食品商行被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09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核心提示:据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的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榕晋市监执罚字〔2019〕19号),深圳市龙岗区昕越食品商行涉嫌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糖果“龙角散润喉糖”被行政处罚。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的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榕晋市监执罚字〔2019〕19号),深圳市龙岗区昕越食品商行涉嫌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糖果“龙角散润喉糖”被行政处罚。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榕晋市监执罚字〔2019〕19号)
 
  深圳市龙岗区昕越食品商行、饶璐、汪文慧: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关于深圳市龙岗区昕越食品商行涉嫌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糖果“龙角散润喉糖”一案,已经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部分利害关系人无法取得联系,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均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的有关规定,现采用公告的方式送达《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榕晋市监执罚字〔2019〕19 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福州市晋安支行(地址:晋安区王庄街道长乐中路3号(福晟钱隆国际附楼),账户:待结算地方财政非税收入账号:9095 5300 1853 5022)缴纳罚款(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榕晋市监执罚字〔2019〕19 号)
 
  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8日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榕晋市监执罚字〔2019〕19 号
 
  当事人: 深圳市龙岗区昕越食品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40300MA5F074F7J
 
  住所: 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爱联社区奥林华府7栋3单元204
 
  经营者: 饶璐
 
  身份证号码:441422197609120526
 
  联系电话:18965082831
 
  联系地址: 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爱联社区奥林华府7栋3单元204
 
  2018年8月9日,我局收到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交办通知书》(榕市场监管线交书﹝2018﹞019号),文件显示:该局接福州海关缉私局转来的案件线索移送函(举报投诉件)(编号:35002018026),反映涉案人黄汪昕涉嫌违法销售日本糖果“龙角散润喉糖”的问题。涉案违法行为发生在我单位辖区,将线索转交我单位处理。
 
  经查,汪文慧在淘宝网店“千寻日本代购店”上销售的进口糖果“龙角散润喉糖”,不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但“千寻日本代购店”注册人信息是饶璐,能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龙角散润喉糖”进货渠道有三种,有从国内一家贸易公司购进的,有一部分是从海外代购回来,还有一部分是当事人在海外的家人回国探亲带回国内的,通过以上三种方式获得的进口糖果“龙角散润喉糖”均放到淘宝网店“千寻日本代购店”上销售,你不能提供进出货台账,也未完整保存购进记录。总计两次向贸易公司购进进口糖果“龙角散润喉糖”,发生金额为6180元,但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材料。而从海外代购及家人回国探亲带回的“龙角散润喉糖”的数量及价格不清楚。
 
  当事人销售上述“龙角散润喉糖”的方式复杂多样,无法统计销售价格及销售数量,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龙角散润喉糖”的具体销售情况,你涉嫌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糖果“龙角散润喉糖”的事实成立,但违法所得无法核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 深圳市龙岗区昕越食品商行的《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等材料,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 电子取证截图10页,证明当事人淘宝店铺“千寻日本代购店”销售的事实;
 
  3.《询问笔录》两份、支付宝转帐记录及销售清单各两份、调取的店铺销售记录,证明当事人淘宝店铺“千寻日本代购店”无合法来源证明的糖果的购进及销售情况;
 
  4. 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榕晋市场监管执限字[2018]11号)一份,证明当事人在期限内无法提供合法进口来源证明;
 
  5.当事人下架销售的证据卷页三张,证明当事人在案发后及时改正。
 
  以上证据材料均有当事人及相关单位、人员签名或盖章认可。
 
  本局采取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的方式均无法向当事人及汪文慧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榕晋市监执罚告字〔2019〕2 号),2019年4月11日,我局委托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其门户网站刊登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经过六十日。
 
  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福建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2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福州市晋安支行(地址:晋安区王庄街道长乐中路3号(福晟钱隆国际附楼),账户:待结算地方财政非税收入账号:9095 5300 1853 5022)缴纳罚款(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1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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