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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平阴县孝直镇洪旺百货经营部被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21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核心提示:据平阴县人民政府网站消息,近日,平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市监处〔2019〕024号显示,平阴县孝直镇洪旺百货经营部(刘洪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平阴县人民政府网站消息,近日,平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市监处〔2019〕024号显示,平阴县孝直镇洪旺百货经营部(刘洪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依据相关规定,平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平阴县孝直镇洪旺百货经营部(刘洪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2.75元,并处罚款10000.00元,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壹万零壹拾贰元柒角伍分(10012.75元)。
 
  平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市监处〔2019〕024号
 
  当事人:平阴县孝直镇洪旺百货经营部(刘洪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平阴县孝直镇洪旺百货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124MA3LCPUX6M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洪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
 
  2019年5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2019年5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接“济南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食品检验所”在你单位抽检的“素开胃鸡筋”调味面制品(2019.02.16)《检验报告》(No:JSJ[2019]Z0049号)检验结论:经检验,所检样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样品标签不符合标准要求,产品不合格。“光头强之打熊棒”调味面制品(2019.03.04)《检验报告》(No:JSJ[2019]Z0048号)及“棒行天下”调味面制品(2019.03.02)《检验报告》(No:JSJ[2019]Z0050号)检验结论均为:经检验,所检样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符合标准要求,样品标签不符合标准要求,产品不合格。
 
  2019年5月28日,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3个批次的调味面制品,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XYZX19010071、XYZX19010072、XYZX19010070)、《食品安全抽检结果通知书》(No.JSJ[2019]Z0049号、No.JSJ[2019]Z0048号、No.JSJ[2019]Z0050号)及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检验报告》(No:JSJ[2019]Z0049-X(0049)号、No:JSJ[2019]Z0049-X(0048)号、No:JSJ[2019]Z0049-X(0050)号)送达至你单位,并告知你单位如对上述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书和《检验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你单位现场无法提供上述批次食品的供货商资质、购货单据及相关合格证明文件,执法人员向你单位下达《询问通知书》(平市监孝询〔2019〕02号),告知你单位接收询问调查时间及限期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照片4张,提取了你单位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刘洪旺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2019年5月29日,你单位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公告”,说明对上述批次食品进行召回,并承诺如有消费者因在你单位购买食用上述批次食品引起不适,可对消费者进行补偿,截至调查终结,未有消费者要求退回或补偿。
 
  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对上述批次食品的检验结果提出书面异议。经查,上述3个批次的食品确由你单位经营销售,其中,“光头强之打熊棒”(2019.03.04)销售**袋,抽样**袋,剩余**袋你单位自家食用;“素开胃鸡筋”(2019.02.16)销售**袋,抽样**袋,剩余**袋你单位自家食用;“棒行天下”(2019.03.02)销售**袋,抽样**袋,剩余**袋你单位自家食用,上述3个批次的食品均购进1包,30袋/包,购进价格均为**元/袋,销售价格均为**元/袋。你单位向执法人员提供供货商资质及购货单据,因你单位提供的购货单据标示产品名称、生产批号与上述批次食品均不相符,遂无法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你单位进货时未查验上述批次食品的相关合格证明文件,执法人员向你单位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市监孝处〔2019〕09号)给予“警告”。涉案食品货值金额37.50元,违法所得12.7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 ,证明 案件来源 ;
 
  2.《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 ,证明你单位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事实;
 
  3.《检验报告》(No:JSJ[2019]Z0049号、No:JSJ[2019]Z0048号、No:JSJ[2019]Z0050号)、《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XYZX19010071、XYZX19010072、XYZX19010070)、《食品安全抽检结果通知书》(No.JSJ[2019]Z0049号、No.JSJ[2019]Z0048号、No.JSJ[2019]Z0050号)各1份 ,证明你单位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事实;
 
  4.《询问通知书》(平市监孝询〔2019〕02号)1份 ,证明执法人员告知你单位询问调查事宜及限期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5.《询问笔录》1份 ,证明你单位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事实;
 
  6.《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市监孝处〔2019〕09号)1份 ,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货时未查验上述调味面制品的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给予“警告”;
 
  7.《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 ,证明你单位经营资格;
 
  8.刘洪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明你单位的自然人身份;
 
  2019年7月10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平市监告〔2019〕024号),你单位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给予你单位行政处罚,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四)项及《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四)项之规定,具有减轻情节。综上,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2.75元。
 
  2.并处罚款10000.00元;
 
  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壹万零壹拾贰元柒角伍分(10012.75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平阴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平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1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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