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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李小菊川菜馆涉嫌超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9-30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核心提示:近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天津市滨海新区李小菊川菜馆涉嫌超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案。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天津市滨海新区李小菊川菜馆涉嫌超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案。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滨罚〔2019〕383号

  当事人:天津市滨海新区李小菊川菜馆(李小菊)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116MA05N0YH27

  住所(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州道街西邻村4栋7号底商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小菊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2019年6月24日,我局接到举报,称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州道街西邻村4栋7号底商天津市滨海新区李小菊川菜馆超范围经营,要求查处违法行为并奖励举报人。

  2019年6月28日,我执法人员对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州道街西邻村4栋7号底商天津市滨海新区李小菊川菜馆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证照齐全,食品经营许可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和热食类食品制售,当事人存在超出食品经营许可范围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和网络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19年7月2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2019年7月23日,执法人员再次现场核查,当事人已改正了违法行为。

  当事人超出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经营和网络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之规定,当事人在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已改正了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调查笔录1份、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超范围经营的事实;3、现场检查笔录1份、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2019年8月5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之规定,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改正了违法行为, 停止了冷食类食品制售和网络餐饮服务,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处罚。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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