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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食品药品案件集中曝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02  来源: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自开展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专项行动以来,青岛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秉持“处罚是最有力的监管、曝光是最有力的震慑”理念,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从严从重从快查处违法案件。现将上述办结的案件集中向社会进行曝光。
  自开展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专项行动以来,青岛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秉持“处罚是最有力的监管、曝光是最有力的震慑”理念,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从严从重从快查处违法案件。现将上述办结的案件集中向社会进行曝光。
 
  1.即墨市龙山黄酒厂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当事人即墨市龙山黄酒厂生产的“老黄酒”经检测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构成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罚款19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67元。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青岛市金荣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当事人青岛市金荣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精选猪肉卷”经检测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SB/T 10379-2012《速冻调制食品》要求,构成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罚款19000元;没收违法所得84元。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3.青岛佳艺美容美发有限公司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案:当事人青岛佳艺美容美发有限公司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对当事人作出:1.停止经营化妆品15日;2.没收违法所得280元整;3.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840元的行政处罚。
 
  4.深圳市芳子美容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一分公司销售未经批准或检验化妆品案:当事人深圳市芳子美容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一分公司经营未经批准或检验进口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以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处罚;该单位经营标签不真实进口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消费者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 5296.3—2008)5基本原则5.1、5.2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理。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以上事实,于2021年1月29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并没收未经批准检验的化妆品136支,罚没款296288.64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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