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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买罂粟壳熬制底料 火了生意却关了店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1-28  来源:正义网
核心提示: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检察院在办理王俪桦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中,对“火锅底料添加罂粟壳”的犯罪行为坚决说不,综合发挥“立案监督、公益诉讼监督和审判监督”三项检察监督职能,产生良好效应,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为了火锅更香,她买罂粟壳熬制火锅底料。检察官对此案进行了三方面监督,有力维护群众舌尖安全——

  走歪路,火了生意却关了店铺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检察院在办理王俪桦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中,对“火锅底料添加罂粟壳”的犯罪行为坚决说不,综合发挥“立案监督、公益诉讼监督和审判监督”三项检察监督职能,产生良好效应,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吸引客源:火锅底料中添加罂粟壳

  2007年,王俪桦和丈夫朱峻宏在达州市通川区开了一家名为良友二娃串串香的火锅店。但10多年来,该店生意一直不温不火,处于保本经营状态。看着自家火锅店收入没有起色,王俪桦想了歪招。

  2018年4月18日,王俪桦在火锅底料中加入罂粟壳进行熬制,先后共熬制出约80多斤火锅底料,并将其添加到70余桌的火锅中供顾客食用。新推出的火锅的确让店里的生意一度火爆。然而,这样火红的生意并没维持多久。

  4月25日,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全省巡视检查,对良友二娃串串香火锅店进行抽样检查后,在散装火锅底料中检测出国家明文禁止添加的非食用原料罂粟碱、吗啡、可待因、那可丁。10月13日,良友二娃串串香火锅店依法被注销。

  督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18年6月14日,通川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一直未予立案。对此,通川区检察院于7月10日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予立案理由通知书》。

  公安机关认为王俪桦在供述中称不知道自己在滨河路购买的提味中草药内含有罂粟壳成分,其非法添加有毒有害食品的主观故意证据不足,达不到立案标准。而朱峻宏则没有证据显示其参与了此犯罪行为。

  7月30日,通川区检察院专门就此案召开检察委员会进行了研究,认为虽然没在火锅店搜查到罂粟壳,王俪桦拒不供认其购买罂粟壳的来源和主观明知,但火锅底料里含有罂粟壳的检测结果是不争的事实,其作为十多年火锅店的经营者有义务弄清所购中草药的成分,事实上其应当知道添加的物品有提味的特殊功能,其不知道该草药是罂粟壳的辩解不符合常理。此案侦查破案的可能性大,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遂督促公安机关立案。随后,公安机关对王俪桦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侦查。

  检察官提前介入该案,引导公安机关再次核实了火锅店服务员、厨师和邻居的证言材料,咨询了鉴定机关,并就罂粟壳的来源督促公安机关予以重点侦查,最终王俪桦在事实和证据面前交代了真相:罂粟壳是她在达州市一卫生院购得,其之前“在滨河路购买的提味中草药”是为逃避责任而编的谎言。检察官遂建议公安机关立刻去该卫生院核实,证实了王俪桦供述的罂粟壳来源属实。此时,王俪桦也对其涉嫌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18年10月31日,该案侦查终结,公安机关以王俪桦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移送通川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审查起诉过程中,通川区检察院认为,此类犯罪涉嫌严重危害不特定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应在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虽然认定朱峻宏参与共同犯罪证据不足,但该火锅店工商营业执照上的登记者是朱峻宏,所以其应与王俪桦一起依法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考虑到该危害行为不是当场查获,无法找到案发前在该火锅店消费的消费者,且消费者食用非法添加罂粟壳的火锅后并没有人向食品药品监督局举报和投诉。承办检察官经过慎重考虑和请示上级检察机关,决定按照现场查获的80斤火锅底料和十几桌餐桌,计算出添加有罂粟壳的共70余桌。其消费者应当有数百名,侵犯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健康权益,遂于2018年11月19日向通川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王俪桦、朱峻宏在民事判决生效后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内容包括被告人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字号、销售时间,食品中有毒、有害成分及危害性,赔礼道歉的内容及媒体、版面、字体需经法院审核。

  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抗诉

  2019年2月22日,通川区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王俪桦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禁止被告人王俪桦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餐饮服务工作。同时,王俪桦和朱峻宏在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

  一审宣判后,通川区检察院审查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不当、适用缓刑不当。原审判决书在结论部分对被告人王俪桦适用禁止令,没有引用2013年5月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该案原审判决仅禁止被告人从事餐饮服务工作,缩小了禁止令的范围,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2019年3月,该院就此案提请达州市检察院向市中院提出抗诉,达州市检察院审查后支持抗诉。近日,达州市中级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告人王俪桦缓刑考验期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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