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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不合格饮用水 天津雍阳甘露水厂被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3-23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核心提示:近日,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管局官网发布的《关于天津雍阳甘露水厂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显示,天津雍阳甘露水厂生产销售的包装饮用水被检出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的要求。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管局官网发布的《关于天津雍阳甘露水厂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显示,天津雍阳甘露水厂生产销售的包装饮用水被检出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的要求。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1家水厂生产销售的包装饮用水产品被判定不合格(抽样单编号:PP19120000111031321)。现将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天津雍阳甘露水厂生产销售的包装饮用水

  (一)产品名称:甘露水,商标:慈芸,生产日期:2019-11-24,购进日期:2019-11-25,规格:18.9L/桶,生产厂家:天津雍阳甘露水厂,抽样单编号:PP19120000111031321。不合格项目: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的要求。

  (二)对该水厂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核查处置工作,当事人共生产包装饮用水388桶,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天,涉案批次包装饮用水已全部销售。经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检测,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的要求。当事人上述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38.4元;2、没收不合格包装饮用水12桶;3、罚款:20000元。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3月10日对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武市监稽罚〔2020〕26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经复查其已经停止销售该批次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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