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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卖“五粮液”假酒 食品商行被判赔付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4-23  来源:中国法院网
核心提示:近日,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商标权纠纷,判决被告S食品商行对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侵权赔偿。
  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商标权纠纷,判决被告S食品商行对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侵权赔偿。
 
  根据举报,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S食品商行检查时,发现该店正在销售“五粮液”字样的相关白酒,遂于当日立案调查,并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其后,该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S食品商行店招及店内装潢展示有“五粮液”及相应图案图标,店内货架待售的1瓶“五粮液浓香型”白酒,以及举报者购买的两箱12瓶“五粮液浓香型”白酒,共计13瓶白酒外包装盒及内部瓶身,均标有“五粮液”“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及“五粮液徽记”图案。
 
  经“五粮液”商标权利人授权的鉴定人员鉴定,上述13瓶白酒为假冒其注册商标商品。现场查获及举报人购买的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共计13瓶五粮液酒,S食品商行均无法提供进货来源及进货价格。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认为,S食品商行销售假冒“五粮液”白酒的行为构成侵权,遂将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第160922号“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我国商标法的保护,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酒”,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
 
  S食品商行销售假冒“五粮液”白酒的行为,已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查获并处罚,其行为侵犯了五粮液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法院遂判决,被告S食品商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相应的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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