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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安化一男子炸油条铝超标获刑三个月罚金3000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0-28  来源:安化县人民法院
核心提示:10月26日,安化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被告人谌某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判决被告人谌某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支付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安化县人民检察院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销售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人民币28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益阳市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10月26日,安化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被告人谌某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判决被告人谌某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支付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安化县人民检察院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销售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人民币28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益阳市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经审理查明,2017年底,被告谌某成与妻子租下安化县东坪镇的房屋,在屋内制作油条进行售卖,生产过程中加入明矾添加剂。2018年开始送往东坪镇的部分早餐店进行批发。2019年12月3日,谌某成生产销售油条400余根,单价为0.7元/根,销售金额为280元。同日,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谌某成生产的油条进行食品安全抽样,送往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进行“铝的残留量”检验。经检验,“铝的残留量”指标为555mg/kg,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100mg/kg)。
 
  法院认为,被告人谌某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生产、销售食品添加剂超标的油条,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谌某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谌某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并经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谌某成在生产油条过程中,超限量添加“明矾”并销售给众多消费者,其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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