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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台|肥城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行政处罚案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3-30  来源:肥城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近期,以下食品生产经营者因生产经营的食品在食品安全抽检中判为不合格产品,被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近期,以下食品生产经营者因生产经营的食品在食品安全抽检中判为不合格产品,被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案例一:

  肥城市爱鑫果百货超市经营销售的豇豆在2021年10月13日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 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表示无异议并不申请复检。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泰安市新合作商业有限责任公司肥城贵和园分店经营销售的生花生米,在2021年10月12日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黄曲霉素B1项目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霉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肥城市潮泉盈泉超市经营销售的鲜鸡蛋在2021年9月23日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再次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鲜鸡蛋,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近期,以下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案例一:肥城市安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案

  2022年1月12日,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肥城市安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宏祥水产经营无中文标签标识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2年1月13日,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肥城市东付村老蔬菜批发市场宏祥水产进行监督检查。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标识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肥城市陈设华饭店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2022年1月4日,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肥城市陈设华饭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负责人陈设华现场未提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负责人陈设华立即办理工作人员的健康证,2022年1月12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饭店进行检查,该饭店仍无法提供所有工作人员的健康证。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肥城市优粮尚品食品商行购进食品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及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2年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肥城市优粮尚品食品商行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店购进食品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及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022年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来到该店进行日常检查,发现该店购进食品仍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及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购进食品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及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给予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肥城市边院幸福冷饮销售中心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2022年1月20日,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肥城市边院幸福冷饮销售中心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地面上摆有“美汁源”果粒橙(1.8L)1瓶待售,整个瓶身未标注有生产日期。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肥城市益康商贸有限公司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建立销售记录且未按要求改正案

  2021年12月9日,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肥城市益康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抽取该店正在销售的粉皮,该店现场未提供齐全的供货商资质和相关证明文件,也未建立相应的产品销售记录,执法人员对该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2022年1月10日,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检查时该店仍未提供资质证明文件也未建立销售记录,当事人未查验供货商许可资质,未建立销售记录且未按要求改正。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山东食尚食鲜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2022年1月08日,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接山东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投诉山东食尚食鲜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忘不了大鸡排,生产日期20211113S,在包装内存在异物。执法人员到达山东食尚食鲜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检查,经检查现场已无该批次“鸡排”。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肥城市隆盛源商店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2021年11月22日,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投诉对肥城市隆盛源商店(新城路嘉宝奶屋)进行现场检查时在该单位货架上发现1盒“养淳”牌高钙坚果核桃+牛奶复合蛋白饮品,标签上未标明生产日期。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肥城市王敏百货超市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案

  2022年1月12日,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肥城市王敏百货超市进行检查,该店食品安全公示台上未公示张贴执法人员上次检查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肥城市王敏百货超市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肥城市安站明珠综合超市销售过期食品案

  2021年11月,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肥城市安站明珠综合超市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店销售过期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肥城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企业和市民,如发现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请拨打12345(12315)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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