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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答复|关于食品产品抽检不合格委托方处罚的问题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1-11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核心提示:有网友咨询关于食品产品抽检不合格委托方处罚的问题,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进行答复。
  问:
 
  您好,我们有食品被抽检不合格,但是包装袋信息上印刷有委托方和受委托方。但是我们在签订合同时有说明生产方可以销售使用印刷有我们委托方袋子信息的包装。该食品抽检不合格时是生产方直接生产并销售了该产品,并未经过委托方进行销售。请问这种情况下委托方还有责任需要被进行调查和处罚吗?
 
  答:
 
  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食品的,应当对生产者的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对委托生产食品的安全负责。生产方直接生产并销售了该产品,并未经过委托方进行销售,这种情况下委托方也有责接受调查。具体调查和处罚情况,请结合具体案情咨询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感谢您对市场监管抽检监测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回复部门: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时间:2023-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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