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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生鲜食用农产品》 强制性国家标准“十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9-22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核心提示:《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生鲜食用农产品》 强制性国家标准“十问”。
  一、什么是生鲜食用农产品过度包装?
 
  答:《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生鲜食用农产品》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过度包装指的是包装空隙率、包装层数或包装成本超过要求的包装。

  二、《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生鲜食用农产品》适用对象有哪些?
 
  答:依据《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生鲜食用农产品》中适用范围的规定,本标准适用于蔬菜(包含食用菌)、水果、畜禽肉、水产品和蛋等生鲜食用农产品商品的销售包装。
 
  三、进口生鲜食用农产品是否也需要参照《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生鲜食用农产品》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符合包装物减量的要求?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提供。因此,进口生鲜食用农产品在国内销售需要符合该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
 
  四、对于有些生鲜食用农产品,货架销售符合层数要求,但电商销售使用快递之后,快递包装是到消费者手上的。这个快递包装是否算销售包装?
 
  答:鉴于生鲜食用农产品的生鲜、易腐等特性和产业需求,销售包装在生鲜食用农产品商品供应链中还有保鲜、保活等功能,《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生鲜食用农产品》国家标准中3.2条款“销售包装”的定义中特别注明“不包括物流防护包装以及冷却、气体调节、防潮等保鲜保活功能性用品”。快递包装为物流包装,因此不算销售包装。
 
  五、哪些包装材料计入包装层数?哪些包装材料不计入包装层数?
 
  答:包装层数的计算过程中,装入整个生鲜食用农产品的网兜/网套计为一层;两种材料叠加、抽屉式组合包装计为一层;敞口手提袋不计为一层;简单捆扎绳、标签、标识、贴体包装、包装衬垫、隔离物、填充物、缓冲物不计为一层;紧贴销售包装外的热收缩薄膜不计为一层。计算时,直接接触生鲜食用农产品的包装为第一层,依次类推,最外层包装为第N层,N即为包装的层数。

  六、哪些包装材料计入包装成本?哪些包装不计入包装成本?
 
  答:计入包装成本的销售包装包括:包装材料、拎袋、网袋/网兜、网套、捆扎物、衬垫、小型工器具、非生鲜食用农产品类赠品等,不包括冷却、气体调节、防潮等保鲜保活功能性用品。

  七、农产品销售价格容易波动,以哪个销售价格作为判定包装成本是否超标的依据?
 
  答:依据《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生鲜食用农产品》中“5.5包装成本”计算方法的说明“商品的销售价格是指合同价格,未签订合同的以实际交易价格为准,均为该商品所属批次的最高价格”,商品的销售价格为所属批次的最高合同价格。
 
  八、标准发布日期至实施日期之间的过渡期怎么安排?
 
  答:《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生鲜食用农产品》强制性国家标准自发布日期到实施日期之间的过渡期为6个月。考虑到实施之后,仍有部分实施之日前生产或进口的生鲜食用农产品继续销售,为避免浪费,在标准的第七章规定:本文件实施之日前生产或进口的生鲜食用农产品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自实施之日起,市场上不允许再生产不符合新标准包装要求的生鲜食用农产品。因此,我们呼吁企业在过渡期内尽快完成整改达标。
 
  九、消费者如何快速判断包装是否属于过度包装?
 
  答:消费者一般可以通过“一看、二问、三算”,简单判断商品是否属于过度包装。“一看”,就是要看商品的外包装是否为豪华包装,包装材料是否属于昂贵的材质;“二问”,就是在不拆开包装的情况下,问清包装层数,判断蔬菜(包含食用菌)和蛋类包装是否超过3层,水果、畜禽肉、水产品类的包装是否超过了四层;“三算”,就是要测量或估算外包装的体积,并与允许的最大外包装体积进行对比,看是否超标。以上三个方面,只要一个不符合要求,就可以初步判定为不符合标准要求。我们呼吁消费者尽量不选购过度包装的商品,抵制过度包装行为,以自身行动践行绿色低碳消费理念。

  十、包装空隙率如何快速判定?
 
  答:(一)称量或者找出生鲜食用农产品的总质量。确定是否存在小包装以及最小包装总质量,根据生鲜食用农产品品类和最小包装总质量确定包装空隙率。
 
  (二)计算出允许的最大外包装体积。
 
  允许的最大外包装体积=商品必要空间系数×总质量/(1-包装空隙率)
 
  (三)测量商品的外包装体积。
 
  (四)将允许的最大外包装体积和实测的外包装体积进行比较,若实测外包装体积大于允许的最大外包装体积,则包装空隙率不符合标准要求,如果实测外包装体积小于等于允许的最大外包装体积,则包装空隙率合格。

  相关报道: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生鲜食用农产品》 等21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公告(2023年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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