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中院经审理认在推广宣传中直接使用“好丽友”字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为,福他人生产的“叮当豆”产品上标注含有“好丽友”字样的企业名称,且福建好丽友乳业有限公司以“好丽友”作为自己的企业字号进行注册并在其委托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认定被告福建好丽友乳业有限公司在主观上存在搭便车、傍名牌的故意,在客观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来源或与提供商品的主体产生关联关系的认识,容易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悉,被告福建好丽友乳业有限公司主要股东于16年底还陆续注册了特仑苏(福建)牧业有限公司、完达山(福建)牧业有限公司等以国内知名品牌为字号的公司,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了解到,目前这些企业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的胜诉为全力扞卫食品安全及知名品牌商标维权方面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