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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市出台《海东市学校(托幼机构) 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7-25  来源:青海法制报
核心提示:记者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 为贯彻落实《青海省学校(托幼机构)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海东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联合海东市教育部门日前制定出台了《海东市学校(托幼机构)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昨日,记者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 为贯彻落实《青海省学校(托幼机构)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海东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联合海东市教育部门日前制定出台了《海东市学校(托幼机构)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要求,学校校长要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各项管理制度,成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强化管理人员、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实行管理人员日检查、后勤主任周复查、学校校长月督查的食品安全痕迹化管理。大宗食品和食品原料由县级教育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有资质的供货商。各学校食堂严格执行食品及食品原料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做到源头可控,溯源可查。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或者委托管理。已对外承包或者委托管理的,要求各学校在今年12月前收回食堂承包经营权。没有食堂的学校,应加大学校食堂建设力度,力争到2018年,学生营养餐改为食堂供餐。
 
    《规定》指出,学校食堂加工场所面积应与提供就餐的学生人数和加工经营品种相适应,应设置更衣间、原料贮存间、粗加工间、切配间、烹饪间、面点制作间、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间。餐饮具清洗消毒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操作,其中物理消毒程序为一清、二洗、三冲、四消毒、五保洁;化学消毒程序为一清、二洗、三消毒、四保洁。烹饪的食品应烧熟煮透,食品中心温度不低于70℃,烹饪后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每餐次加工制作的食品要留样,留样时间 48小时以上,留样数量不少于100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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