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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富川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2-30  来源:贺州市富川法院网
核心提示:12月28日,贺州市富川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结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被告人毛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12月28日,贺州市富川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结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被告人毛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5年9月,被告人毛某某开设油条加工坊用于生产和销售油条。在生产过程中,被告人毛某某未按国家有关食品添加剂使用要求,违规超量添加含铝食品添加剂“苏打粉、硫酸铝铵”用于油条生产、销售。2016年7月26日、9月6日,富川瑶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被告人毛某某油条加工坊生产的油条进行抽检采样,并按相关规定将样品分别送至桂林市、梧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检验,铝残留量分别为955mg/kg、1080mg/kg,铝含量均严重超过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中对于铝残留量≤100mg/kg的技术要求,单项结论均不合格。随后,被告人毛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富川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毛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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