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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咋回事?屯昌一摊贩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被拒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3-21  来源:椰网
核心提示:屯昌县屯城镇某肉类熟食摊贩陈某某在家中制作猪头肉、猪蹄等熟食,并长期在市场出售。2016年9月27日,陈某某在家中制作熟食时使用工业松香脱除猪头皮的毛发,被屯昌县食药监局现场查获,依法移交公安机关。2017年12月27日,陈某某被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7年初陈某某被刑拘,拘留期间计入刑期,2018年初陈某某刑满释放。
  屯昌县屯城镇某肉类熟食摊贩陈某某在家中制作猪头肉、猪蹄等熟食,并长期在市场出售。2016年9月27日,陈某某在家中制作熟食时使用工业松香脱除猪头皮的毛发,被屯昌县食药监局现场查获,依法移交公安机关。2017年12月27日,陈某某被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7年初陈某某被刑拘,拘留期间计入刑期,2018年初陈某某刑满释放。
 
  3月21日,国际旅游岛商报记者从屯昌县食药监局获悉,陈某某获释后打算继续经营肉类熟食摊生意,并于近期至该局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因此,屯昌县食药监局依法拒绝了陈某某的申请。
 
  据了解,自2015年3月成立我省第一家县级“公安局派驻联合打击食药犯罪办公室”(简称“联打办”)以来,屯昌县食药监局先后向屯昌县公安局移交了3宗食品安全领域涉刑案件。一是魏某英在白粿中添加硼砂和超范围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案,2016年9月9日屯昌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二是刘某和在自制手工肉丸中添加硼砂案,2017年12月8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三即是上述提到的陈某妹使用工业松香脱除猪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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