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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废止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7-17  来源:中国食品报
核心提示:为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涉及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经过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清理。近日,山东省政府决定废止《山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本报讯  为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涉及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经过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清理。近日,山东省政府决定废止《山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据了解,2006年4月1日,《山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正式实施,对鼓励企业增强商标意识,提高产品质量,推进品牌战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重要作用。但也有不少人认为,由政府对著名商标进行认定和特殊保护,存在着利用政府公信力为少数企业背书问题,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不符合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基本要求,且在操作过程中也容易滋生一些弊端。对此,山东省政府法制办与省工商局进行了研究讨论,并对山东省的著名商标认定保护办法进行修改或者废止。
 
  2017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向部分省市人大常委会发函指出,地方著名商标制度与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和要求不符,继续保留地方著名商标制度,弊大于利,地方立法不应再为著名商标评比认定提供依据,并要求对涉及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和适时废止。按照“谁起草、谁梳理”和“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山东省工商局提出了建议废止《山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清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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