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篡改食品生产日期汉中一对夫妻被严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三秦都市报
核心提示:2017年9月,汉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了汉中市汉台区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件。
   2017年9月,汉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了汉中市汉台区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件。
 
  一、基本案情
 
  2017年8月28日汉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在汉台区某蔬菜市场购买的火锅底料日期模糊不清,怀疑人为篡改。执法人员立即对汉台区某蔬菜市场进行检查,发现3家门店经营的青花椒酸菜鱼调料,生产日期存在字迹模糊的情况,还有部分生产日期不能清晰辨识。执法人员对产品进行了抽检,并赴重庆到该青花椒酸菜鱼调料生产厂家对产品生产日期的真伪进行核查,经生产厂家确认,涉案产品为该公司生产,但生产日期均不是厂家标注的,为他人标注的虚假生产日期。经查,这些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青花椒酸菜鱼调料均是由汉中市汉台区某商贸有限公司供货。2017年9月4日,汉中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执法人员对该商贸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日期打码机两个,日期胶垫三板。执法人员对该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某和其妻李某某进行调查询问,陆某某和李某某承认其经营的青花椒酸菜鱼调料,是从市场上回收快过期的产品,用打码机更改了生产日期后再销售到市场上。
 
  二、查处情况
 
  汉中市汉台区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汉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汉中市汉台区某商贸有限公司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处6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分析
 
  食品“保质期”,是指食品、食品添加剂在标明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超过此期限,属于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明确规定了,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本案中的某商贸有限公司为谋取利益,将快过保质期的食品重新标注生产日期后进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关于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的禁止性规定,危害了消费者健康,扰乱了市场秩序,给食品安全造成了隐患,应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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