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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检察机关就“有害牛杂”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0-01  来源:法制网
核心提示:9月29日上午,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就杨某某、刘某某等5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案进行公开审理,长春市绿园区检察院就此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五名被告人通过媒体公开道歉,支付赔偿金30万元,并在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流通、管理相关职业。
  9月29日上午,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就杨某某、刘某某等5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案进行公开审理,长春市绿园区检察院就此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五名被告人通过媒体公开道歉,支付赔偿金30万元,并在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流通、管理相关职业。
 
  经依法审理查明:2017年2月至2017年9月,在长春市绿园区城西镇某村,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等五人使用过氧化氢、白云灰等工业原料加工牛产品食品。执法人员在现场查获并扣押一级品白云灰106袋、食品用过氧化氢4.5桶、正在浸泡牛副产品的大桶24个、未生产加工的生牛头18个、牛腿20个……经对加工间内牛杂和浸泡牛杂的水进行取样,并经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杨某某等人浸泡牛肉使用的水中,每公斤含有72毫克过氧化氢。
 
  绿园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办案人在办理此案过程中,发现嫌疑人生产有毒、有害食品并向社会销售,侵犯不特定多数者的合法权益,遂将此案移送民事行政部门。
 
  2018年7月17日,绿园区检察院在《长春日报》进行了诉前公告,督促有权提起诉讼的机关和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但30日公告期满后,无相关机关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处于受到损害的危险中。
 
  在庭审中,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等五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将产品进行销售,该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提起公诉,依法判处五名被告并追究刑事附带民事责任。请求法院判令杨某某等五名被告人在长春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道歉;支付惩罚性赔偿金30万元,上缴长春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流通、管理相关职业。
 
  法院对该案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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